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民法典中一项重要原则,在整个民法典理论乃至私法理论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商品交易的频繁化,以及维护社会实质公平、保护弱者地位观念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强化,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交易领域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在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适用基础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出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含义所谓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涵盖民法典的全部,也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保护弱者利益的需求。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是不确定的;其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二、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意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确立正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满足了人们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也彰显了社会对实质正义追求的理念。
1、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但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样,合同中负有交付义务的一定当事人就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在赋予第三人享有接受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合同相对人要求承担的责任,这使得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都降低了,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司法效率。
2、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以保护自由意志、维护合同自由为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要求加强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暴露出弊端。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又不积极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无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其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体现了法律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到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变,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三、我国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1、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的出现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最早出现的情形。所谓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第三人有依据合同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最典型的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合同就是保险合同,如我国《保险法》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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