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4:16:11 131 人看过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一)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三)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四)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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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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