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不要求是双务合同。行使合同代位权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民法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有什么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代位权的构成条件及行使方式
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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