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准批捕需要补充侦查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21:32:22 315 人看过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逮捕的概念和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有关补充侦查的现行规定。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第88条(原68条)、第171条(原140条)和第198条(原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是有关部门在调查的期间必要的环节,虽说较为麻烦,但是对于案件的处理较为公正,因此自己要合理的进行处置,从而有效的完善自己的利益,但是生活中此类情况的出现较少,因为一般的案件的处置是不需要有关步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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