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由于管理人的特殊地位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所起到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赋予了管理人以充分的职责与权利。我国新破产法第25条规定具体职权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有权询问债务人、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有关人员,并就相关事宜开展调查,最终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等对管理人的询问有如实陈述与回答的义务。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债务人财产的收集、清理、核对,是管理人掌握债务人财产真实状况的重要手段,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的裁定前,也令债务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等。但债务人所提交的以上文件同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一般会有出入,仅凭债务人提供的文件,难以辨明债务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因此管理人必须收集、清理、核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后,应制成财产目录表。关于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审计是否是管理人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议。注册会计师普遍赞同此一程序,但从法律角度看,应注意破产程序不应增加债权人的负担,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之一是诸如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聘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接受第三人交付和给付等。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职责。财产的管理,即对财产的保全,其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侵害或发生意外的损失。为保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
4、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撤销权是指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减少财产或其他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权益收归破产财产的权利。第32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与一般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的是,管理人一般不能主动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但债权人欲主张抵销时,应由管理人为之。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很有可能把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也归入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是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所占有的他人财产,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而应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
5、营业决定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在管理人的职责中明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法律均赋予管理人以经营管理权,该项职责主要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破产法第76条中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该章中管理人主要履行监督的职责,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如不能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即接管并参与营业活动。第78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6、诉讼权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它法律程序。破产程序开始后,与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均应中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当管理人被选任后,诉讼与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除此之外,在管理人执行职务期间,若发生关于债务人的财产或对债务人的债权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可以主动提起诉讼。
7、召集债权人会议请求权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有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职责。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法定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任意召开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根据实际需要由管理人请求或法院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指出,管理人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应由法院批准。
8、拟定和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宣告后,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事宜,破产法第1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适当时准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卖破产财产。
9、接受并处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2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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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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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和被破产人都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41、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债权人会议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和我国现行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将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将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将作为概括执行的对象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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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01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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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有撤销权法律规定是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2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按照如下: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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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湖北在线咨询 2023-04-12一、哪些人可以做破产管理人 1、《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2、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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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管理人管理的范围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7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是清理债务人财产的前提,通过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明确债务人财产的归属,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好前期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