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有什么拆迁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46:20 435 人看过

天津市拆迁政策,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为加强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房屋拆迁管理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上形成并实际出租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业务领导。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报市政府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责,配合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第七条拆除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拆除。第八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规划、拆迁方案;(五)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第九条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第十条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范围和期限内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延长拆迁期限,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补偿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委托取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进行拆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不得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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