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55 215 人看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防办、地税局《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省政府与中科院合作协议,支持创新工程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中科院驻辽宁科研单位使用土地及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科研单位创办科学园。经批准的科学园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用房的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研用房、中试车间用地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科研单位在其占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试车间、兴办科技产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科研单位研究生公寓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费。科研单位购买附近商品房用作研究生生活用房,可比照个人购房的税率缴纳契税。

四、科研单位通过土地资产置换方式重新选择新址,原址改作商业、住宅用地的,所得土地收益(出让金),返给科研单位用于新址建设。新址使用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免征菜田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服务包干费、土地管理费减半征收,耕地开垦费适当优惠。科研单位建设项目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招标费(科研单位投资部分)、水电增容费、噪音污染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半收取残土排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4号)第十条执行。科研单位职工解困住房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上述科研单位的土地使用及相关政策按照我省发布的高等院校土地使用及相关政策执行。其中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2005年底以前,享受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人防办省地税局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2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济适用房相关文章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9]2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食品生产和流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乡居、民对食品的需求已由数量的满足转向对质量的要求。但近些年来,由于不符合质量、卫生、计量标准的食品大量流入市场,而多数消费者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致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消费者因食用不洁食品而致病的事件屡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辽宁地产品牌的形象,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一、任务和范围1.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就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动作,
    2023-04-24
    339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省直机关住宅区管理规定为加强和完善省直机关住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物业合理使用,创造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维护物业使用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和《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省直机关住宅区及区内附属配套设施均实行物业管理。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负责管理的部门参照物业管理法规及标准进行管理,并应参照物业管理住宅区的管理办法,成立由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建设。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规及本规定,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用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或主管
    2023-04-22
    499人看过
  •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沈政办发[2008]43号发布日期:2008-7-25执行日期:2008-7-2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0号)精神,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3-04-24
    208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新华书店加入辽宁发行集团公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2002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推进辽宁出版集团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新华书店以资产托管的方式加入辽宁出版集团并建立连锁经营体系,此项工作正在顺利有序地开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省政府已同意将辽宁发行集团公司从辽宁出版集团体制中分离,独立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并尽快实行股份制改造,由辽宁出版集团实行控股。根据新形势和新体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原《通知》中“吸收各市、县新华书店加入辽宁出版集团并建立连锁经营体系”,改为“吸收各市、县新华书店加入独立运营的辽宁发行集团公司并建立连锁经营体系”;将“建立辽宁出版集团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总店”改为“建立辽宁发行集团公司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总店”。原《通知》中其他
    2023-06-09
    412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发至县级政府)辽宁省重特大事故报告暂行办法为规范全省各类重特大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报告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应按本办法执行:(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伤亡事故;(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三)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二、报告程序(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2023-06-09
    114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负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2]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一月五日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偿还拖欠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企业拖欠并轨人员债务。二、并轨人员所在企业长期停产、关闭,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并轨人员债务。其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按有关规定加速办理,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偿债能力。
    2023-04-22
    163人看过
  •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辽宁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实际,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使农村中小学的危房得到彻底改造。为了保证用2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省现存危房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增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和师生的不懈努力,克服了历史欠帐多、改造任务重、资金短缺、灾年不断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对所属各类学校
    2023-06-10
    15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意见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调整墙体材料工业产品结构,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一)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列入国家第一批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7个城市要巩固成果,向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列入国家第二批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14个城市和各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并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在2010年底前
    2023-04-22
    454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7月21日)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缴费主体和上缴比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由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
    2023-06-10
    356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支持苏北经济发展有关国土管理优惠政策的意见根据省苏北发展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和进一步支持苏北地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实际,建议自2002年10月1日起,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内新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除补偿农民和上缴中央的税费外,给予以下政策优惠: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专项用于当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不再收取。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省里不再集中,由地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开发。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实行先征后返。返回的资金由苏北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2023-06-10
    376人看过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国土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开垦费。《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8号),对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事项已作了原则规定。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我们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了商量,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应负责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付开垦或开垦耕地不
    2023-06-10
    298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青海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二OO四年七月)为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贯彻“占补平衡”政策。现就我省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征收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属行政性收费。二、征收对象(一)耕地开垦费。凡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
    2023-04-22
    456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辽宁,现就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以下简称扩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一)扩面工作目标。2005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750万人。符合参保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600万人,事业单位要基本参保。全省养老、失业保险缴费率均高于90%.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20万人,中省直单位全部参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参保。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0万人,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基本参保。以后每年各险种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缴费率逐年提高。(二)
    2023-06-09
    178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房改办、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处理意见(省房改办省财政厅2002年5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的管理,杜绝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一步盘活存量住房,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有住房,于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给现住户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尚未购房的现住户,仍按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原产权单位缴纳房租。二、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含预算内
    2023-04-22
    32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经济适用房
    相关咨询
    • 辽宁省公安厅哪个部门管经济案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19
      1、经济案件通常由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2、如果是民事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关系范围,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3、经济纠纷有两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一是经济侵权纠纷。 4、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协商调解,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侵权的经济纠纷,虽然也可以协商申请仲裁,调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案件情节带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关于休产假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08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 辽宁省公安厅的取保候审办法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2
      1、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 2、检察院取保候审: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依据的法律都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
    • 辽宁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条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辽宁省公安厅罚没款类型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8
      公安罚没款包括:交通违章处罚、行政罚金、没收品变价收入、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等。罚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司法、公安、行政、海关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令或行政法规的行为按规定课以罚金、罚款或没收品变价收入,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收入等。 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