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4 00:51:16 107 人看过

一、所有制与所有制结构

所有制:通常指生产资料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某主体所有,是某个主体的财产,并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这个主体可以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属于经济问题。

传统的看法:基础论,所有制是基础,是先由斯大林提出。

有的经济学家认为,所有制应该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生产、分配、交换总和称为总和论,由于光远所持。

孙也方认为价值规律是牛鼻子,是最重要的,中国最高经济学奖以他命名,认为无所有制概念。我们应该把基础论和总和论结合起来。

所有制结构: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二、现阶段所有制结构:

多元的结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公有制是主体,即不仅存在全民,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及各种混合经济是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的结果。

生产力现状:

1、总体水平不高;

2、生产力构成多层次,即不仅存在现代化大生产,同时存在半机械化,半手工劳动,还广泛存在手工劳动;

3、各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平衡。

1、决定所有制不仅存在公有,且存在非公有。2、决定了比较分散的,空间范围有限的,发扬个人传统和优点的,集体、个人经济经济、技术落后,客观上要求引进外资技术,发展三资。

评价所有制的优劣不是以公有化程度、规模多大,而是看是否适应生产力性质,是否能推动生产力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是改革开放的需要。

三、公有制及其公有制实现形式

公有制: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全部或部分劳动人民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时而异。

1、社会所有制(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社会作为整体成为客体掌握生产资料,这时商品经济不存在,整个以计划为安排,由于生产力欠发达,个人生活资料按劳分配,如果发达了,则按需分配但在实践上从未存在过。

2、全民所有制

从理论上,指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劳动者基本做到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的平等,仅仅因为生产资料不同而造成所有者实际利益的不同,是不被允许的。

特点:1)全民不全,是同非全民所有制并存的一种所有制(非全民生产资料,一般处于不利条件下地位);2)在现阶段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出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1)国营;2)租赁经营;3)承包经济(国有民营);4)股份制经营。

3、集体所有制

即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部分劳动群众所有的一种公有制,是同生产力不变相联系的一种之一,在其内部存在生产资料所有的平等。但在集体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生产资料上的不平等,这种不平衡须得到保护,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在中国有广阔的发展天地。如:家庭联产承包,已经带入了一些个体经济的因素。中国的国际适于采用家庭联产承包,个体、集体经济都可容纳大规模生产、实现形式:集体经营,合作经营,股份合作,家庭联产承包。

四、个体经济

即生产资料属私人所有,以个人及其家庭劳动为基础,产品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私有经济。

个体经济必要的原因:1、广泛存在的手工劳动,是个体经济存在的前提,(但手工劳动不一定要有个体经济,如原始社会);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能提供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因此需要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3、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能吸纳全部社会劳动力就业,因此应当允许个体经济的发展。

个体经济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中,是独立的经济形态,不属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五、私营经济:

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产品归私人所有的一种私有经济个体经济超过8人则为私营经济,(50年,刘少奇称私营剥削得对受批斗)存原必要性的理由: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能提供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和劳务,因此,需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不能提供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产品和劳动力就业,因此应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而且私营经济可大量解决就业问题。

3、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着货币转换成资本的条件:有可雇佣的劳动力,有可以积累的资本。

六、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是市场经济,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在实践上起到了巨大作用,三资企业愈密集的地方,经济发展越快。

三资企业性质:从根本上讲属于资本主义经济,但受中国法律管理的制约,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可谓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官方文件里所使用的几个所有制概念,如非公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都不够科学和严谨,有的内容己发生变化,与实际内涵有很大差异,经不起进一步推敲和认真分析,应该重新界定,使其科学化,与现实相一致。

非公有制

这次修改宪法,在原来笫十一条笫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之后,加上等非公有经济。这就表明,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不仅限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两种,还应包括其他非公有经济,如外商投资企业等,这样非公有经济的外延更加广泛了。

什么是非公有经济,根据日常习惯用语,除了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外,其余即为非公有制经济。如果这个公字是与私有经济相对应,那些不属于私人所有的经济均为公有经济,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各种基金等,这样公有经济范围扩大了,非公有经济范围就缩小了。如果这个公字是以国有经济为准,那么集体经济就不应包括在内,公有经济就大大缩小了。根据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对国有经济的定位,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样,一般盈利性的、竞争性的企业就应从国有经济退出。这些退出的国有企业,大部分要变为股份制企业,即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除了国家控股企业外,其余企业很难再用公与私来作为企业经济定性的标准。在目前,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概念存在还有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进行,除了上述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皆为民营企业,不论出资人是谁,它们都是一律平等,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这时再用公有和私有来区分企业就没有意义了。今后只有国有、民有,国营、民营之分,不再用公有和私有来分。所以应该逐步淡化公私的区别,纠正人们对私有经济的偏见,消除观念上的疑虑。

集体所有制

集体经济这一概念本身就缺乏严格的科学规定性,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把它的内容弄得非常广泛,凡不是私有的、不是国有的,都可称为集体所有制,只有大小之别,而无有性质的不同。集体经济成为一个大筐,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装。从中国农村的发展过程来看,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承包制、乡镇企业、农业信用社、供销社等等,这些产权关系都不一样,但都一律称为集体所有制;另外合作经济、合伙经济、股份合作制、二轻局企业、以及各种基金也都为集体经济,这些经济体各自有不同的经济内涵,都用一个集体经济来概括,往往会抹杀了它们的特性,忽视了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和权利。集体经济的一个最大缺陷是产权主体不清,容易忽视集体成员的权利和利益,领导者往往以集体的名义来侵犯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常常成为集体经济的实际所有者,其他成员无法监督和制约,如目前农村的土地,有些地方名曰集体,实则党支书所有,他可以任意支配土地。特别在一些大城市郊区,土地被国家征用,农民转变为居民,原集体经济的领导者就摇身一变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长,原来的集体企业就变为私人所有,与过去的成员没有关系。所以这一概念弊病太多,应该取消。今后是什么经济就叫什么所有制,如合作制、股份制、基金等,不要再用集体所有制这一概念,不再为一些侵权者提供可乘之机。

集体所有制这一概念是上一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它本身就是强行剥夺农民财产而形成的一种产物,从它一产生下来就带有原罪,带有很强的政府操作特性,本身没有一个完整的机制,是一种无主权的所有制,它是外部清楚,内部糊涂,很容易被个人所控制,所以这一所有制应当革新。

集体所有制是斯大林创造的与全民所有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本身就表明低于全民所有制一等,将来要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因而集体所有制就成为低级的二等所有制,其中的成员成为二等公民,其等级差别和影响之深、之广是难以言表的,就连女的找对象也要先问是全民的还是集体的。农民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经济条件、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全民所有制成员不平等,造成城乡对立、工农分离,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政府对农民长期采取的是多取、少予、管死的政策,农民一切都靠集体。这种集体所有制实行的结果是,加大了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体差别,而集体所有制是这种差别扩大的经济基础。

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也是上一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这一概念同样是不科学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就对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提出质疑。首先全民这一概念就说不清楚,应包括那些人。有人说是全体公民。那么香港、澳门的居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是否也是所有者。

其次,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所有制这个概念应该是在经济上能够实现的一种关系,凡是不能实现的所有制只有虚名,而无实际意义。请问在全民所有制下农民实现过所有权吗?农民从来没有对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过支配和使用权,更没有从全民所有制中获取过分文的按劳分配收入,这又如何体现他们是所有者。如果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不是所有者,那怎么能称作是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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