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判决。第六十四条法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做出独立判断,第六十五条法官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一)证据是否具有原创性、原创性,(2)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3)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当事人提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第六十六条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第六十八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和解的,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作为以后诉讼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称的证词(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四)不能与正本和正本核对的副本和副本(五)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词第七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的下列证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书证原件的正确副本、照片、复印件、摘录;(二)物证原件或者复印件,经核实与原始物证相符的照片和视频材料
(3)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有其他证据支持的视听材料,(四)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的书面记录。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和理由反驳当事人的鉴定结论的第七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不被承认或者对方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反驳的,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确定其证明力,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对证据提出异议,另一方提出反驳证据,另一方同意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但是没有充分的根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显著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因证据的证明力不能判断而难以确定争议事实的,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在诉状、书状、陈述书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中承认不利的事实和公认的证据,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另一方声称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除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以外,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只有自己的陈述,不能提供其他有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若干证据的证明力:(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经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来证证据的证明力(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证人证言时,可以综合分析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采纳证据的理由。是否采纳当事人的无争议证据的理由,判决书中不得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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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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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应该如何审查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2(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