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41:14 235 人看过

向非股东转让股份时,应当将拟转让的受让人及其价格条件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将转让价格等主要情况通知其他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通知其他股东的价格条件的,合同解除后,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协商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主张购买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未将转让价格和其他主要条件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合同价格和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告知价格或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因继承要求优先转让其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许可,强制执行或者非自愿的其他原因。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因强制执行而拍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可以要求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股东不得请求以拍卖后的拍卖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底价重新确定,公司股东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在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一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要求解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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