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定罪的几种特殊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09:12:11 200 人看过

贪污罪认定的几种特殊形式有: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正当防卫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在向大家介绍正当防卫之前,我先介绍几个案例。

案例一:

村民王某因对村主任李某处理其房基地问题有意见,心存不满,遂于某日晚腰揣菜刀来到该村主任家,由于话不投机,双方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时,王某不由分说掏出菜刀对李某进行砍杀,李某在屋内来回躲闪,王某步步紧逼。这时,已无退路的李某顺势抄起一把椅子向王某打去,正击中王某头部,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无业青年赵某和张某因手头缺钱,便蓄谋抢劫。一天深夜,他们在一偏僻地带截住了下夜班的某厂工人吴某,亮出凶器,让吴某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吴某不肯,转身就跑,二人便持刀对吴某进行追杀,吴某身上多处被扎。忍无可忍的吴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向他们砸去,不偏不倚,正砸中赵某的太阳穴,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逃跑。

案例三:

曾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王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一天深夜,他持刀在一偏僻胡同内截住一下夜班的女青年高某,持刀威胁,欲行强奸。该女青年没有慌张,她假装应允,并让王某先脱衣服。王某心中窃喜,遂将刀放在地上,开始脱衣服。就在王某向上脱毛衣盖住脸的一刹那,高某迅速拿起王某放在地上的匕首向王某身上连扎数刀,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几个案例中的李某、吴某和高某就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的必要限度的限制。虽然他们都造成了不法侵害分子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负刑事责任。由于许多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都是有预谋的,并且带有一定紧迫性,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到不法侵害的,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鉴于这种情况,要求防卫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显然过于苛刻,为此,我国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上作出了上述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目的就鼓励、支持广大公民积极主动地同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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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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