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金领取条件: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
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
2、遗属人员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遗属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出具的该遗属人员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
4、遗属是残疾人员的,须提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遗属是学生的提供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遗属补助金领取流程:
1、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家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人力资源处按遗属补助规定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报有关领导审批;
4、审批通过后,由计财处按月发放遗属补助费。
综上所述,遗属补助金领取条件,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遗属补助金领取流程,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家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人力资源处按遗属补助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计财处按月发放遗属补助费。
陕西省干部遗属补助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工作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人员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0〕71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和杨凌示范区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去世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500元。配偶中的孤寡老人每月另加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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