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概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0:27 213 人看过

纵观中国的历史,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商品经济,所以,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就没有产生的土壤,但是作为补充人们生活需要的小规模贸易,随着产品有所剩余,在奴隶社会也已存在了,奴隶主或官府为维护这种简易交换也曾制定了一些规则,如奴隶社会专设管理市场的官史,并规定“果实未熟,不鬻于市”,即不能买卖未成熟的果实,不能投机取巧等,封建社会时期对于盐铁的买卖,由国家统一经营,为的是扶持农业发展,限制奸商取巧。

此外还建立市场管理规则,由县官设立公平秤等,这些做法主要在于维护贸易的诚实信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也曾几度出现经济繁荣,国盛民昌的朝代,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也初见倪端,如《唐律》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其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其意是保护公平价格,又禁止依杖将单方面决定的价格强加于人,干扰市场竞争,重者以犯罪论。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及国民党统治时期,西方商品经济开始渗入中国市场,随之出现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政府重视,开始加以限制,如管理物价,严禁囤积居奇,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制裁等,晚清商部设注册局,国民党统治时期发布《仿造已注册之商标应以违记令》等。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开展生产自救,发展经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所限制,如规定企业进行登记,进行物价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等。

新中国成立后的反偷工减料的“五反运动”等也属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主要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现代商品经济意义上的竞争几乎不存在,也就不可能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各种法律法规日趋健全,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强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核算,以优胜劣,“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能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我国在行政法规中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见于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8条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983年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暂行规定》第10条又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竞争”这一时期我国尚无专门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只在一些地方搞了试行办法,如《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1985年11月29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1987年10月15日由上海人民政府发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市场日趋活跃,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已经相当普遍,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迫切需要有一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198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组成联合小组,开始起草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历时六年,我国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同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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