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评估应注意那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1:13:17 166 人看过

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1、应明确改制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对改制进行政策性指导,对改制程序进行监督。

2、改制方式应因企而异,不搞一刀切。

3、对于净价出售和零价转让的企业,尽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投标。

4、其他。

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步骤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

五、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主要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小、经评估后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小、经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涉及法律关系较多,也较易产生纠纷,是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种。

六、企业兼并(或者合并)。主要适用于两个或者几个企业间达成一致,合并后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的情况。

七、破产。严格来讲这并不是企业的一种改制方式。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对扭亏无望、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实行破产关闭。而这一精神对整合企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无疑是正确的。

此外,还有企业的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改制或者说是准改制形式可以用来选择。企业或者有权机关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一项改制方案,然后按照以下步骤实施: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工作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工作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在组织成员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必不可少,律师在其中可以起到一个主要协调人的作用。律师不仅可以规范改制行为、降低改制成本,而且还担负着主持召开“三师”会议、提出改制工作总体安排、负责公司文本制作、根据需要负责经办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职责。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产权界定。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积累。根据长沙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以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家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资产评估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从而确定改制方案。

四、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事实上,这一项工作从改制工作一开始就随之开始。至此应当完全形成一个确定的方案并且完善所有法律、财务及其他改制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资产清理、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情况;

3、改制成本的测算(包括员工身份置换的补偿或者安置费用以及中介服务费等各种改制费用);

4、现有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

5、经营者员工和其他股东认缴股款或出资情况;

6、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

7、其他需要报告或者申请的内容。

五、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改制无疑是企业的一项重大决策,显然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改制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同时这也要求改制工作组在此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转变思想观念。实现这一目标,请有关政策、法律专家进行讲授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六、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对国有资产处置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对员工身份置换及社保部门对员工安置情况的认可、非生产性设施或者实体如学校、医院的剥离需要各有关部门的认可等均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这些手续有的需要政府部门来审批,有的则需要改制企业的上级企业认可。

七、改制方案的实施改制方案的实施是根据不同的改制方案来进行的。概括起来,可能会涉及到以下的几种或全部情形。1、员工身份置换根据并政发[2000]8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推进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与原企业变更了劳动关系、且身份发生变化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按下列标准执行: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可由企业选择下面补偿方式中的一种:1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以人均补偿1.5万元为限,在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补偿金;2、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以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依照这一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后,企业职工的国有企业员工的体制身份从此消失,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对需要安置的离退休、内退、工作致残人员、遗属遗孀及其他需要安置的人员依法进行安置。2、股东认缴股款或者出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的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员工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或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这其中又涉及到员工认缴股份或者出资时可以以现金方式、可以以实物方式、可以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方式、也可以在给员工置换身份进行经济补偿时不发放现金而是发放股权凭证等方式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改制过程中得到普遍实施的经营者持大股和期待股权等激励经营者的措施和协议。经营者持大股,是指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层可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较大份额的股份。这一措施使得企业的经营状况与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激励经营者尽可能的采取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期待股权,是指企业改制过程中与经营者达成协议,以经营者在约定期间内完成一定的经营目标为条件给予经营者一定份额的股权。这一措施也同样有效于激励经营者。3、企业合并、分立时取得债权人的支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时必须债权人的同意。这样一来,选择这一方案的企业应付面临更大的改制失败的风险。但这也并不是说企业不宜选择此种方案,只是在权衡利弊时应当进行更充分的考虑。4、债转股时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企业债权转股权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债转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债转股、协议性债转股等几种形式。对于第一种形式,需依据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配套规定进行规范;对于第二种形式,需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发行债券时的有关操作规程来实施;对于第三种形式,则需要进行充分协商以达成一致来具体运作。5、企业出售时应当依据的文件及协议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中对小型企业产权的出售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同时买卖双方的协议也一样不可忽视,在实施过程中均需要严格遵守。一方面使企业能够切实改换经营机制,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也不能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6、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或首次股东会议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在股款认缴或出资后30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创立大会。然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八、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不论哪一种改制方案,无一例外的需要实施这最后一步,也就是变更企业登记与税务登记。在依据法定程序实施了相应登记以后,企业改制的工作就基本完成了。九、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企业改制后,必然引起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权属变化,因此在企业经过变更公司登记确认身份后,就应当将有关的的权属登记在变更后的企业及改制后的所有者名下。具体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手续。法律依据见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至此,一项企业改制的工作才算彻底完成,一个某种意义上的全新的企业又告诞生。但企业改制工作的完成,能否一定实现改制的目的,能否真正体现党中央的决定精神和实现政府的施政要求,尚受到许多内因外因的影响和制约。然而无论如何,党的方针是正确的,是人民利益的体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是每个公民的应有的觉悟。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无疑也应当有这样的觉悟,无疑也应当积极响应支持党的政策方针并付诸于法律服务的实践当中。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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