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7:02:08 363 人看过

本文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方面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一初步的探讨。

第一个问题:“借鸡生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1:被告人徐某申请成立一公司,公司无任何资金,却虚报注册100万元。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又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方的“入店费”等。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入店费”大部投入超市建设。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当对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支票,并同时告诉对方帐上暂时无钱,需要等一定时间。但对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行兑换时,仍无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用于还债,最终案发。就在徐某被羁押一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一无资金、二无资产,根本无实际履约能力,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方财物,直至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行协议,造成对方当事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对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是在“借鸡生蛋”,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用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大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人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支票时,已告知对方帐上无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少文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立了一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履约能力;

2.卷款潜逃;

3.挥霍对方当事人财物;

4.使用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5.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

6、订立或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这些都是在理解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有其法律和实践的基础,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正因为这些标准十分具体,故在便于认定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认定带来一定局限性。笔者认为,如果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一旦行为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无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虚构主体;签订合同后,故意注销、解散主体;卷款潜逃等。主体真实存在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其主观上是否愿意承担民事责任的反映。行为人故意使主体消失,让合同对方当事人无从寻找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就意味着债务将无人清偿,反映出行为人有逃避民事责任,不愿偿还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损失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即包含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包括:自始即无履约能力,不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与之订立合同,骗取财物;开始有一定履约的可能性,而后履约能力丧失,但不告知对方情况,让对方继续履约,骗取对方财物;签订合同后,将对方财物大部或全部用于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个人消费、还债、非法经营、违法犯罪等用途,造成无法归还对方财物的后果。无实际履约能力而签订合同或骗取对方履行合同,本身就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而将财物挥霍,使自己进一步陷于根本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状况,更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履行合同或归还财物的心理状态,而不愿归还财物就意味着有意非法占有。

合同行为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一种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其触角已伸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防止刑罚的过度扩张,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十分慎重,除参照上述标准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除其本人外,外人不能确知,故在行为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只能依据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由法官进行分析、推断后,最终形成内心确信。显然,这种判断主观成分较高,有一定局限性,也容易因法官的学识、阅历、经验的不同产生认识上的差异,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事实所体现出的主观目的,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认真考虑行为人的反证十分必要,要防止唯“标准”的倾向。

2.合同诈骗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违背了经济交往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仅要注意有无损害结果,也要注意审查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交往中,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但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只要没有超出商业惯例上许可的范围,就不能认为违反了诚实信义原则”,在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有一个度的问题。欺诈程度本身也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或可以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参照。

合同诈骗罪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

(1)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这是对商品社会基本价值的违背,直接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经济秩序的稳定。

(2)有根本违约行为。这从两个方面界定了合同诈骗:一是时间上需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后,方可考察其行为性质;二是程度上必须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只有行为人违约并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才可以看出行为人可能的非法占有的心理态度。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倘发现合同对方有可能逃避义务时,可采取中止履行合同、通知相关各方停止支付或发货等措施予以预防,此时不宜适用刑法。

(3)因其行为最终致对方财产严重损失。这反映了行为人对对方财物占有的非法性。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罚,需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客体,其中之一就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倘对方财产权益最终未受到侵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不齐备。在实践中,对“未遂的合同诈骗行为”的处理应当十分慎重,因未遂行为并未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以上三个要素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缺一不可,违背诚信原则反映了行为人的欺诈故意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违约、非法占有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并使行为具备了不法性,从而具有可罚性。

3.要注意刑法的补充性性质。按照卢-梭的观点,“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刑法作为保障法,意味着刑法是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后手段。也就是说,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或第一次规范难以保护的难以进行的带有强制力的第二次保护的规范”,“刑法从属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领域,只有在其他法律制裁不足以惩治的条件下,才适用刑法”。因此,在认定合同诈骗罪时,需首先考虑一下民商法、行政法有无调整的可能性。如前面所提,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返还”时,有两方面问题值得考虑:(1)对“拒不返还”的,假如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对方归还已取得的财物,就无必要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给予刑事追究。因为,如果人人都是欠债主动还,违约主动赔,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就不存在了;(2)“拒不返还”行为本身可能就存在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等事实有不同认识和看法的因素。

4.欺诈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虚构事实;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瞒事实。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必须包含两个要素:a、有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的事实。如出具虚假的出资、验资报告、资质证明等;b、行为人有告知的义务。哪些事实应告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好确定。因为这涉及到商业秘密和必要的商业调查问题,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不可能将情况全部告知对方。但笔者认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如证明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营业执照等,对这些材料的内容各方就应确保其真实性,如不属实,就有说明的义务。

笔者认为,在前述“借鸡生蛋”的案例中,被告人无任何资金,但其在公司的执照上注明资金100万,足以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之中;被告人应告知而不告知,说明其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已违背诚信原则;在违约后,对方与其达成延缓还款的协议,是无奈之举;在延缓还款协议再次到期后,仍无法履行合同,并有部分款物用于还债,再次违背信用原则;最终造成了对方财产严重损失;被告人不具有通过其他途径还款的能力。从设立合同诈骗罪是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及诚信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的目的出发,可以认定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

可见“借鸡生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在经济生活中,“借鸡生蛋”成功的例子不少,“蛋”生了,“鸡”也还了,两厢情愿。但其风险性也显而易见。如果不想跃入雷池,就必须在“借”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使对方的出借出于自愿,而非被骗借。同时,即使此前有些欺诈行为,合同到期时,不论生没生出“蛋”,都要想办法还“鸡”。假如最终“鸡”也吃没了,也没能力再买只其他的“鸡”还上,只能靠一骗再骗的拖下去,那无论如何也难以用“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来开脱责任。

第二个问题:合同诈骗罪是否仅限于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案例2:被告人朱某租赁某体育中心体育馆大厅经营保龄球,其以资金周转困难和欲扩大其开办的洗衣店规模,需进口外国设备为由,让该体育中心为其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由此,朱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在合同中该体育中心承诺为朱某还款承担保证责任,体育中心与银行之间因此形成了贷款保证关系。后因朱某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便将有关设备转让或出租,得款100余万元。此款朱某未用于还款即隐匿。因找不到朱某,体育中心被起诉,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给体育中心造成200余万元的损失。后朱某被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有携款潜逃的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该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履行期间。争议的问题是,朱某骗了谁的钱?银行因有体育中心的保证而没有损失,遭受损失的是与朱某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体育中心,依理,朱某骗的是体育中心的钱,但朱某与体育中心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联,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认定朱某的行为性质,必须从实质上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信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保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通过两个合同形成较复杂的关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自不当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保证义务关系,在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对债权人有诚信清偿被保证人责任的义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虽然没有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但双方通过债权人联系了起来。被保证人对保证人同样有诚信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因其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受损失的实际是保证人。因此,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被保证人对保证人负有更大的诚信义务,双方已建立了对主合同实际的诚信义务关系。

是否骗取了财物,关键要看是否利用了对方的诚信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而该财产的丧失,是否与对方取得财物、不履行合同有因果关系。此案通过保证合同并不能直接获取保证人的财物,但通过让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而造成了保证人的财产损失。在这里,被保证人骗取的不是保证人的实际财物,而是保证人因清偿行为而享有的追偿财产权。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保证人代被保证人为清偿后,其对被保证人就享有了主合同中原债权人的权利,即其取代债权人成为了主合同的当事人,原债权人的债权就应归属于保证人。被保证人骗取的债权人财物,通过保证人清偿行为而成为了保证人的债权价值,因而被保证人实际骗取的是保证人债权这一财产权益。保证人债权的损失是因被保证人的违背诚信、骗取债权人财物的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被保证人利用主合同、保证合同达到了间接骗取保证人财物的结果。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朱某利用贷款保证合同从银行借出钱款,在无能力清偿时,携款隐匿,造成保证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失财物的后果。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贷款保证合同获取财物,且给保证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个问题:利用合同陷阱收取对方当事人违约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3:王某以某公司经销处名义,先后与30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其明知对方公司没有取得质量体系认证,却在合同中设置了对方需随货附质量体系认证的条款。对方因没有仔细审查就签了合同,致使最终无法履约而导致双倍返还定金。

有人认为,此属合同诈骗无疑,原因就是王某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其目的就是利用合同陷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本案中的王某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无异议,但这种占有是否构成犯罪呢?

任何可罚的行为均是不法故意与不法行为的统一,仅仅主观违法、目的邪恶并不能就此产生刑事责任,同时必须伴随有行为违法。“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违法性是所有犯罪的成立不可缺少的要素”。在“合同陷阱”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合同中设立了对方当事人不可能实现的合同条款,故意造成对方当事人违约,以获取违约金;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履行合同,客观上也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意图通过设立陷阱条款骗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违约金,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违法性明显。但问题是,行为人采取这种方式占有对方的财物构成犯罪吗?

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依合同(合同是取得财物的合法依据),此时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合法,但因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丧失了继续占有对方财物的权利,至此其占有方转为非法。

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经由双方协商签订,即便是欺诈、胁迫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之前,双方都应受合同的约束。订立合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行为,双方都应慎重行事,在确立合同权利义务时必须认真审查、仔细考虑,倘因自己的行为过错导致义务的加重,则应由其自己承担。行为人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利用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疏忽,在合同中设立陷阱条款,致使对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导致财产受损,这一般仍属于对方当事人自己不负责任、不当的行为所致,其也应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要求每一个试图进入其中的人都应具有相应的审慎态度、智识水平,倘纯因智识水平不够、没有相当的审慎态度而致财产受损,刑法则不宜过度干预,毕竟行为人曾有选择的机会,这种结果也可算是行为人自己的选择。否则,人人就会依赖国家而忽视自己应予注意的义务,社会就无法培养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的经济人。同时,“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因为受损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承诺:履行合同条款(包括陷阱条款),一旦违约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行为人根据受损方这一承诺取得对方财物就有了合法依据,其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就缺乏违法性。

另外,在“能够采取其他手段充分抑止违法行为、充分保护法益时,就不要将其作为犯罪处理”。对合同陷阱,受损方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的、经济的途径加以解决。如对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其可以以重大误解、欺诈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没必要动用刑罚维护其过错,即订立合同时的疏忽。

一、假冒他人签合同会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假冒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在2万以上的,就会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诈骗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集锦
    1、保险经纪人业务中,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1)对于保险经纪人,提供条款名,可否视为已经履行了保险人说明义务?解答:向保险经纪人提供条款名,还不能笼统地认为已经满足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取决于保险经纪人是否是首次代表投保人参与保险业务。如果经纪人系多次代表投保人参与保险业务,则提供条款名可视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否则,应当详细履行说明义务。(2)保险经纪人是否可代位签字确认(邮件确认)已了解免责条款?此种形式,在证据上是否可被接受?解答:保险经纪人的签字权是否成立,要视投保人对经纪人的委托权限大小。谈判之前,保险人应该查验授权委托书,以便确认哪些事项可以直接与保险经纪人签字确认。2、保单“特别约定”的争议案例简介一木材加工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0万元。第二年发生火灾,造成损失100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答复说火灾事故每次最高赔偿额为20万元。该企业找出保险单,发现保险单
    2023-04-16
    168人看过
  • 最高法院怎么判定合同诈骗罪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
    2023-03-03
    258人看过
  • 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解析
    集资诈骗罪的判决处罚标准: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的危害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以集资的面目挤入合法资金市场的,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因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被骗人数的广泛性,也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而普通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一次行为诈骗多个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借款为名多次诈骗了众多受害人,但每次诈骗的却是特定个人或单位的钱款,即使受骗人数众多,也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
    2023-07-07
    429人看过
  • 行政诉讼被告疑难问题之析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据此,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形式要件即只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批准、等而被直接诉诸于法院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但也有些复杂形式或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的被告资格问题则表现较为复杂。一、委托行政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即使该组织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也是如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很明确,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直接赋予与确定的性质,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当然,也就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自然是被告。而除此授权以外(授权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其他均属于委托行政,即行政机关将自己合法行政职权委托交由其
    2023-06-06
    436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汇总
    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我的问题是: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2、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我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约定是在今后某个时间才开始实际用工,按照该条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一方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3、第1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2023-06-09
    463人看过
  • 非法拘禁罪相关疑难问题详解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
    2023-06-04
    250人看过
  • 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律师解读
    1、如何认定强奸罪?王-成律师:强奸罪系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方式,都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作风好坏评价,即使强行与平时作风不好的妇女(那怕是小姐)发生行为的,也认定为强奸罪。2、如何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王-成律师: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点:(1)本身系通奸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一方事情败露,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他人,把通奸行为说成是强奸,这种情形不能定为强奸罪。(2)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不同意,并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3)虽然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多次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
    2023-05-03
    113人看过
  • 合同诈骗问题是否可通过法院解决?
    不可以。合同诈骗是公诉案件,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会提起公诉,移交至法院,最终由法院判决。合同诈骗可以双倍赔偿吗合同诈骗不可以双倍赔偿,被害人是可以要求诈骗嫌疑人进行赔偿的,但赔偿应该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2023-07-02
    424人看过
  • 留学美国读博士签证办理三大疑难问题如何解决
    对于博士申请签证,相比起硕士而言,我们有几个不同点,首先是学习时长,接着是研究水平以及经费和留美就业。留学美国读博士签证办理:行政审查是什么?百利天下留学专家介绍到,其实行政审查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防止大的杀伤性武器以及导弹技术的扩散。其次在于限制在世界一些地区发展影响区域安全的传统武器。接着就是防止向恐怖主义国家输送军火和军民两用的物品。最后就是确保美国在某些军事科技上的优势。留学美国读博士签证办理:如何减少因专业敏感而导致的审查以及拒签?1)我们可以避开敏感的专业分支;2)就是将专业的内容通俗化,民用化,淡化某些特殊领域的东西;3)我们还可以从文书处入手,简化并且删除简历中的敏感的研究经历等等;4)我们要熟悉简历中的项目,专业的词汇以及未来的导师的研究方向。虽然每年的美国的签证政策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时候松,有的时候紧,但是,我们必须坚信,积极的签证的准备以及有效的签证的方案,对
    2023-05-09
    223人看过
  •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1、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1如何认定何为机动车?关于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没有登记的不能视为机动车。实践中,曾经有法官把三轮和两轮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来认定,有待商榷。2、如何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
    2023-06-11
    235人看过
  • 合同诈骗四要件解析合同诈骗罪四要件
    合同诈骗犯罪的四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2、主观方面,行为人存在诈骗的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客体为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4、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一、合同诈骗罪四要件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四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1、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二、合同诈骗有哪些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对象,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主体要件,可由个人或单位组成;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2023-02-24
    473人看过
  • 医保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医保有问题可以去当地社保局进行咨询解决。社会医疗保险查询: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在自己所属的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国家医保是什么医保国家医保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具体规定如下:1、国家医保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2、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运用医疗资金,保证人们公平的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023-07-03
    482人看过
  • 党费缴纳的疑难问题解答
    按月薪来计算,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预备党员交不交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没有按时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及党组织批准。要是超过6个月(连续6个月)没有缴纳党费的有如下三种情况。1,因为工作忙导致忘记交党费,没有达到连续六个月,应该尽快去党支部补交。2,超过6个月(连续6个月)没有缴纳党费,需要跟党组织说明正当理由,例如:外出培训,公差等来不及缴纳党费的。3、超过6个月没有缴纳党费,但在党组织的教育后,认识到自身错误,做深刻检讨及时
    2023-07-05
    124人看过
  • 股权转让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
    2023-03-19
    25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违约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合同诈骗
    相关咨询
    • 绑架罪最重的几个疑难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04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 受贿犯罪疑难问题解析之一如何认定受贿罪构成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0
      《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知,受贿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索贿,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刑法学通说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所形成的便利条
    • 公司的合同出现了问题想知道最高院合同诈骗罪新司法解释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1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 疑难问题关于绑架罪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9
      有关绑架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是: 1.绑架罪是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3.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 相关的疑难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8
      如果房子没有内部的争议,那是最好不过了。按照法律上来说,你奶奶去世,你爷爷和他们的6个子女,其中包括你的父亲都是合法继承人。你们家里所有人都知道房子是你父母的,但他们只是口头上承认房子是你父母的还不行,要有个书面的证明,省得以后起纠纷。如果没有异议,你们可以直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不过在法律上讲,房子是由你爷爷首先拥有的,唯一渠道就是让你父母带着你的爷爷去当地的公证处,去做公证,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