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残疾
1、级重度智力障碍。
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三肢瘫(肌力1级)。
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植物性生存状态。
7、迁延性昏迷状态。
8、呼吸困难ⅳ级。
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0、心脏移植术后。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小肠切除90%以上。
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二级残疾
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三肢瘫(肌力2级)。
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球缺失。
7、双眼盲目5级。
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12、肺功能重度损伤。
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4、重度肝功能损害。
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dd-chiari综合征。
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残疾
1、重度智力障碍。
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自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4、截瘫、偏瘫(肌力2级)。
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7、面部重度毁容。
8、双眼盲目4级。
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15、心功能ⅲ级。
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17、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18、肝切除3、4以上。
19、胰腺全切除。
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四肢残疾
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截瘫、偏瘫(肌力3级)。
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重度外伤性癫痫。
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6、双眼盲目3级。
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5、一侧全肺切除。
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17、双侧肺叶切除。
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1、肝脏切除23以上。
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膀胱全切除。
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6、不满14周岁少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7、不满14周岁少女会阴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8、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9、双手掌缺失90%以上。
30、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五级残疾
1、中度智力障碍。
2、单肢瘫(肌力1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木。
6、重度尿崩症。
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8、面部中度毁容。
9、双眼低视力2级。
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3、两肺叶切除术。
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15、呼吸困难ⅲ级。
16、肺功能中度损伤。
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19、全胃切除。
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1、重度肛门失禁。
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重度排尿障碍。
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9、双侧卵巢切除。
30、外阴损伤致瘢痕挛缩
31、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32、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33、双手掌缺失70%以上。
34、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35、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36、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37、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实际上,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就算了解了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也不可能自己就能准确的知道伤残级别了,类似于智力受损的程度,肝功能受损的程度,这些都是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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