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民事裁定申请复议书制作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9:01:41 310 人看过

申请复议书文书样式供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而请求复议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个月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使用申请复议书请求人民法院对所作的决定进行复议,对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不受侵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申请复议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1)对人民法院作出回避的决定不服的。

(2)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

(3)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书不服的。

申请复议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

申请复议书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机关提出不但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势必延误可能进行复议的时间。

申请复议书必须即时提出。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未给予一定期限,要求当事人在接到执法机关的有关决定后立即作出反映,表明申请或不申请复议的要求。这对保证案件的顺利、及时进行是有积极意义的。

申请复议书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对人民法院的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有一定的权利也必然有相对应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干扰办案,则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根据不同的案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人民法院的回避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3)当事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拘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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