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的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如何处理
到期的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处理的方式是:可以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什么要求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使用权属于一种承包性质。
民法典规定: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但是土地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离,只要房屋在,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能免费用了。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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