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档案丢失对办理退休手续没有影响,但无法享受依据档案佐证可以带来的相关退休权益。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办理:
1、到当地劳动部门查找招工录取通知书存根,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历年职工花名册;
2、持录取通知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手册和保险卡,身份证办理退休。
一、找不到相关证明的办理退休方法如下:
1、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
3、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年限。
二、退休的条件如下: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9月30日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人事、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一)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
(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三)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四)档案工资材料;
(五)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六)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第六条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由对档案丢失、损毁负有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第七条因企业职工自身原因造成档案丢失、损毁的,不予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职工户口及身份证、本人填写的履历表;
(二)补办认定招收、分配、安置材料的,提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无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提供知情人座谈会会议纪要,2名以上知情人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养老保险手册;
(三)补办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的,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四)补办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五)补办认定岗位技能(职称)材料的,提供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补办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七)补办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以及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八)补办认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的,提供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和补办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
补办认定工人招收材料、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材料或者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原出具招收、分配、安置手续的劳动保障、人事或者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责任单位补办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拟补办认定职工档案的有关情况在责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认定,并通知责任单位凭补办认定文件建立职工档案。
第十一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补办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补办认定档案的目录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如实申报补办职工档案的相关材料。对虚报或者瞒报的,取消其申请补办认定资格;已骗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档案丢失、毁损补办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查,不得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员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的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由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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