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一诉是指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该原则之所以产生,是行政诉讼中要求原告的起诉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是人民法院为了能够有针对性地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针对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和判决方式制定的规则。但是在当事人的起诉中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该径行驳回起诉,而应当向原告释明,在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时再驳回起诉。
一行为一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针对同一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多个相关联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针对不同被告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在同一行政案件中,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6、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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