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中有逃犯,他们能否遵循简易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54:24 74 人看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案件中有共同犯罪人在逃,则不影响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罪行的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对提起公诉时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

(2)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在共同犯罪中对共犯立功

,共犯立功的具体规定如下:

1。揭发共犯不是立功,而是自首的必要要件。

根据规定,自首的前提是供认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的罪行,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犯罪人均应视为一个整体。如果你想自首,仅仅揭发自己的罪行是不够的,其他同谋犯的罪行也是他们罪行的一部分,不能被视为其他人的罪行,所以此时不能被视为立功。揭发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核实属实,是立功的

因为在同一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的犯罪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共犯犯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则没有共同意志。因此,根据规定,揭发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是立功的。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共犯,p>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如果真的起到了“协助”的作用,可以视为立功。P>可以被认定为刑事案件。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其他共犯将通过电话和信息被指定到指定地点。p>(2)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共犯

(3)领导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逮捕其他共犯

(4)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共犯的新联系方式和隐藏地址司法机关在犯下其他罪行后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只提供共犯的姓名、地址和身体特征等基本信息,则不视为立功;或者在犯罪前和犯罪期间提供共犯的旧联系方式和位置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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