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校不久的新生踩着学校石棉瓦房顶去晾衣服,却不幸被摔成八级伤残。6月26日,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学生15000元。
2006年9月,17岁的田某报名到济宁某培训学校学习平面设计。入学后,田某一直很规律的按照学校的节奏学习、生活着。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1月15日,由于当天没课,田某把自己近期的一些脏衣服拿出来去洗,洗净后,来到学校五楼西头的窗户处晒衣服,却发现自己前天放在窗外石棉瓦房顶上的鞋向西滑落了一些。为了把鞋捡回来,田某就爬到窗外,小心翼翼踩着石棉瓦房顶去捡自己的鞋,突然,田某感觉脚下向下一沉,听到石棉瓦发出断裂声,这时他想收脚回退,但为时已晚,石棉瓦断裂,田某从五楼摔落到三楼楼顶的地板上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培训学校是租赁楼房作为学校教学楼及宿舍楼,楼房是阶梯状建筑,在楼房西侧的三层楼的楼顶建有简易的临时房屋,该房屋使用石棉瓦篷顶,房顶的西端较低,房顶的东端与该楼房东侧相邻的五楼相连并与五楼走廊的西头窗台接近持平,但学校在五楼窗口处并未加上任何警示标志,不少学生常到五楼窗口处晾晒衣服。事发后,规划局认定为该建筑为违章建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田某认为学校未在五楼窗口贴出任何相关警示标志,其他同学也在此晾衣服,所以自己并不知道石棉瓦建筑存在危险,自己是属于在校期间摔成的伤残,学校理应赔偿。而学校认为,五楼窗户是通风和采光的,不允许学生攀越,以田某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正是由于田某自身的主观过错才发生了本不应发生的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学校在其教学楼五层西头的窗台与窗外搭建的临时房屋,应当意识到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田某攀越窗户后踩断石棉瓦房顶摔伤,因此学校应对田某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田某在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17周岁,应意识到攀越窗户后踩在石棉瓦房顶的危险性,因此其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也有过失,故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只承担40%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市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培训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诸项费用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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