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贪污罪罪责认定的关键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5 11:40:07 343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贪污罪的情节和处罚规定。贪污罪包括贪污特定款物、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处分或刑事追究、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以及拒绝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无法追回等情节。根据情节轻重,犯贪污罪的人将受到不同的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贪污罪的情节包括以下几点:

1.贪污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

2.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

4.拒绝说明赃款赃物的去向,导致赃款赃物无法追回或者不配合追回,导致无法追回。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 何 判 断 一 个 人 是 否 犯 有 贪 污 罪 ?

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判断贪污罪未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 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 行为人未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判断贪污罪共犯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共同犯罪的主体,即必须是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3. 共同犯罪必须侵犯的客体,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判断贪污罪类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即是否侵犯了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2. 贪污罪的主体,即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 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犯有贪污罪的人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同时,对贪污罪的共犯和类型也需要进行判断。只有维护职务廉洁性,保障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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