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具体如下:
第一、庭审准备阶段;
第二、法庭调查阶段;
第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第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第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
(一)适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检察机关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审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
4、是否附有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三)送达
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三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保障其辩护权的行使;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将传票和通知书在开庭前三日送达。
(四)开庭
(五)宣判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作出判决。
(六)判决生效或者进入二审程序
1、被告人不上诉或者检察院不抗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移交执行机关执行;
2、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承办人于上诉期满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呈送二审法院,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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