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哪些特点,行使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02:30:00 189 人看过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哪些特点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包括: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农民集体,二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

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国土资源部根据民法典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民法典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会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权利人。

三、集体土地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集体土地包括的范围有: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登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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