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身监禁被放了有可能吗?
如果被判了终身监禁后是不会被释放的。终身监禁,在中国司法实务中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予以了解一下。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之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终身监禁有三种,即:(1)绝对终身监禁,法官对此没有选择权;(2)裁量终身监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3)无假释终身监禁,但允许减刑或赦免。(以上引自百度百科)据此,我们可以对《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条款解析为,这是一授权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即授权国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自行选择适用终身监禁或者选择不适用终身监禁,并未命令国家司法机关必须适用终身监禁,所以,适用终身监禁的权力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没有选择和必须执行的命令。
二、终身监禁和无期徒刑的区别
无期是相对于有期说的,它也是介于有期和死刑当中的一种刑法,要说判死刑,还没有达到那个境界,但是情节极其恶劣,需要和社会隔离。而且被判了无期的还必须要接受劳动改造,在这个过程中要是表现良好,有明确的悔过意识,在服刑二年后,就会减为有期徒刑,在实际操作中,最少十三年就可以出狱的都有。
但是终生监禁就不一样,而且终生禁止制度的案例在我国实行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很多的人就把它和无期当成一回事了。这种刑罚主要是针对贪污受贿,罪行极其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者判了死刑,二年缓期满后根据规定进行终身监禁的一种制度,永远不得减刑,终生限制其自由,把罪犯者关到在监狱去世为止。
从总的来说,终生监禁其实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而无期徒刑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它还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减轻处罚,提前出狱,但是终生监禁却不可以。说到这里,很多人疑问的问题,都有了无期徒刑了为什么还要设立终身监禁这个就很明显了吧!国家对社会的秩序,对老百姓的生活极其在意,对贪污受贿零容忍。但是社会中不乏为了金钱和利益而头脑发热,失去初心的官员。
当司法机关判处了犯罪嫌疑人终身监禁处罚后,当事人也是不可以通过减刑等方式来申请提前出狱的,由于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会一直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当事人被判处终身监禁一般是针对较为严重的犯罪,同时与我国的无期徒刑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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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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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被放了有可能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31、如果被判了终身监禁后是不会被释放的。终身监禁,在中国司法实务中是一个新的课题,有必要予以了解一下。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之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 2、终身监禁有三种,即: (1)绝对终身监禁,法官对此没有选择权; (2)裁量终身监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3)无假释终身监禁,但允许减刑或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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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被放了可能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241、还是有可能通过减刑放出来的。 2、《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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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被判终身监禁了,被判终身监禁能出来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11.终身监禁,在我国是没有这个法律词语的,只有无期徒刑,在西方国家经常能听到终身监禁,我国《刑法》中已经规定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减刑,只要表现好,无期徒刑会被减成有期徒刑,所以是完全可以放出来的,并不是一生都要在监狱里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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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有可能会被释放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4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也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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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有可能会被释放安徽在线咨询 2023-04-06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死缓期满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两高”《解释》第4条第3款也规定,符合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