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当初买的时候才16万元左右,现在居然说让我单方面承担1万多元土地出让金,这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吗?如果不是我打算卖这套房子要办证,我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一笔钱没有交!”气愤的老沈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并询问土地出让金的相关事宜。
8年后“冒”出1万多元“地价”
早在1998年,老沈就在汾江南路买了一套房,房款合计165000元。老沈告诉记者,当时他是以商品房形式买的房,原业主买了房就立刻转手给他。签订合同后,老沈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所有房款,也如约拿到了房产证。
这笔看似顺利的买卖,却在8年以后生出了事端。去年年底,老沈打算把买的这套二手房再转手卖出去,并顺利地找到了买家。正当办理房屋契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时,他这才知道,该房屋还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老沈这才知道,原来房子所在项目的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而当时的卖家并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在买卖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他有这么一回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里面并没有注明房屋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然也没有约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问题。为了顺利完成交易,老沈自己缴纳了1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
事后老沈找原业主理论,却遭到严词拒绝。对于这无端多出来的1万多元,老沈心里很窝火。但是否有理由让原业主赔偿,老沈自己心里都没谱:时隔8年,自己垫付的1万多元还能拿回来吗?
产权瑕疵卖家应提前告知
这笔土地出让金应该由谁来交?时隔8年,如果要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记者就此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进表示,土地出让金应由前业主支付。
李进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写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老沈和卖家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注明房屋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作为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应为国有出让性质的土地,该套房子所属土地使用权理应是国有出让性质,但实质上却属于国有划拨性质,这个产权瑕疵卖家并没有告知老沈,以致给老沈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老沈要求卖家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
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李进表示,老沈是在房子要转让时才知道房子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诉讼时效应该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因此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另外,除了已垫付的1万多元土地出让金外,老沈还可以要求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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