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法律援助辩护词怎么写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月日
写辩护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三、抢劫法律援助辩护词范文介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首先对被害人表示深切的哀悼,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对本案事实有了更深的了解。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指控罪名错误;被告人刘某伤害被害人是因为被害人的谩骂,一时情绪激奋而做出的行为,并非蓄意谋害;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指控罪名错误。
第一,被告人刘某无抢劫的主观故意,而是一时兴起的盗窃行为。被告人刘某、刘元、刘亮(在逃)、王武(在逃)及其妻子和优美、小雪从金话筒歌厅出来,看到被害人因喝醉酒躺在歌厅前的台阶上,此时刘元的一句“掏他东西”,再加上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处于昏睡状态。诱使被告人等采取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无抢财物的恶意,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条件。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刘某、刘元、刘亮(在逃)、王武(在逃)并未当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使被告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也即审判卷29页中被告人这样供述:当时是被害人自己饮酒过度,已处于昏睡状态,在刘元的一句“把他东西拿了”的提示下,被告人刘某就将被害人上身抱起,刘亮过来掏被害人的衣兜,先摸上衣兜,然后掏下衣兜,后刘某就起来向歌厅门口走,刘元说:“掏”。刘某答:“身上没有东西。”说完后就去歌厅门口台上小便。等被告人解完小便后,过去人看到他们三人正用脚踹那个男的,那个男的还骂:“别动老子”。这时是被告人刘某就过去从上衣右侧下兜内掏出一把弹簧刀,照着他腿上膝盖处捅了两刀。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把被告人的行为分成解手前、解手后两部分。解手前,被告人在掏被害人的身体时,根本没有使用过任何暴力。解手后,被告人并没有再去掏被害人的身体。由此可见,在解手时,被告人已经结束了掏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也即检察院起诉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因此,被告人在掏被害人身体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被告人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在拿取被害人的钱物之后,非当场使用暴力,并且不符合盗窃、抢夺、诈骗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被告人实施暴力是在掏被告人身体行为完成后,因为被害人的谩骂,再加上酒精的刺激,所以一时情绪激动而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行为属于一时情绪激奋而为,并非蓄意谋害,并非罪大恶极。
被告人因在当天晚上喝了大量的酒,在事发以前与被害人申立鹏曾未谋面,也不曾认识。并非蓄意谋害。在案发时,在同伙人“拿他东西”、“打他”等语言及酒精的刺激下,再加上被害人的谩骂,刘某才头脑一热,才造成今天的严重后果。
三、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符合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
首先,被告人刘某对于盗窃行为,非发起者,也未参与分赃。在未掏到财物后,被告人刘某停止了自己的行为,就到歌厅门口解小便,被告人刘某只知道王洪亮从被害者那里掏到100多元人民币,至于刘亮所卖的手机,刘某也不知道是被害人的。而且刘某也没有分到钱。
其次,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整个犯罪过程,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没有任何隐瞒,为警方办案减轻了负担。在今天的法庭庭审中,被告人刘某亦能如实供述,可见,被告人悔罪是真诚的,望合议庭在对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而且认识到了错误。另外,被告人刘某年仅24周岁,经过此次深刻的教训、其对自己的行为已是无比悔恨,希望合议庭对其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况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人名、地名皆为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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