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请愿的规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12:36 117 人看过

1、越级请愿有什么规定?“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相结合,《信访条例》中的“及时、现场用说服教育”,就是要完善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及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合理合法地逐步表达诉求,不支持、不接受上级信访。

行政机关有可能不予受理,申请人未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上访是违反规定,但不是违法行为。(1)不予受理。参观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上级机关对本级机关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3。探视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中;

4;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复查(复查)的;

6。审查确认完毕或者审查备案完毕的。(二)接受反映职责和行为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跨省(区、市)、跨部门、跨行业,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一个部门不能独立解决,省级人民政府不按照信访规定受理来访事项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理,接待部门仍应当受理。二是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应当提交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有权作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信访的,信访工作机关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信访;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受理的,应当告知其受理直接,它可以直接接受。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诉人对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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