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的关键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30 21:33:35 450 人看过

1、根据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2、自主决定权:虽然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书面的同意是医院的法定义务,但医疗机构只能提出建议转诊,患者及其家属接受与否,具有自主决定权;

3、派员随同:属于危重患者而转诊,医院应派员随同,随时对患者观察治疗。危重患者转诊途中,需要严密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并且保护好首次抢救所建立的治疗措施,带上必备的急救器材及药品,做到及时做进一步的治疗,不能懈怠。

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不用履行告知义务,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十三条转院、转科制度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院总值班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病员转院应向患者本人或家属充分告知,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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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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