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16:33:03 427 人看过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一、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中国民法典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0: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条件是什么?①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了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可以确定或者可以确定。③确定了保险风险的种类和范围。④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2023-05-31
    275人看过
  • 一方未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问题
    一方未签署合同先履行和部分履行了义务,法律是保护的。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但一方开始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内容,另一方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那么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是成立的,而且合同已开始实际履行,若中途一方无正理由不想履行,则构成违约。未履行合同是否有效?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有效。未履行的合同不代表合同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应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
    2023-07-21
    236人看过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6-08
    134人看过
  • 关于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金的确定
    迟延履行利息为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内容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迟延履行的基数的确定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法律文书中一般有利息支付的内容,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有多种,有的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罚息,有的是支付双方约定利息,有的是支付滞纳金,而且往往也确定计算到实际履行时为止,有人认为法律文书确定或约定了利息的支付方式,法院就不能再裁定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否则将造成重复计算,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基础应为债款本身,而不能以本金和利息为基础,否则造成利滚利的现象,而我们则认为,金钱之惩罚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支付,判决书中确定的利息,是对债务人由于不履行作为判决基础的债务而确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
    2023-03-06
    344人看过
  • 发票能否证明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在当事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交接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发票能否证明出卖人已经履行了标的物的交付义务、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往往成为争论的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赋予了不同的证明力,以解决该问题。(1)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不能证明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支付货款。因此,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对于买受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出卖人不认可的,买受人也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付款的事实。(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2023-03-09
    86人看过
  •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实践中特别需要重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本身存在两种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辩权;违约。具体属于哪种,取决于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把握妥当否。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一般是指一方缔约之后财产状况恶化,有难以对待给付的危险。至于恶化到何种程度,各国立法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以支付不能及准支付不能为限。例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83条限定为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支付不能,尤其破产或扣押无效果,而因此财产之恶化至他方之请求权濒于危殆时。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限定为买受人破产或陷于支付不能状态,至出卖人濒于失去价金之急迫危险时。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财产状况根本恶化而濒f危殆为限。德国民法采取这种观点。我国民法典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
    2023-02-20
    295人看过
  • 先履行合同义务与后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不一样,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
    2023-04-19
    496人看过
  • 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我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吗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若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一、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哪些分类实体法上的抗辩权的分类:一、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二、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四、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
    2023-02-27
    320人看过
  •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怎么解决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土地使用权可以强制执行吗1、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2、具体规定是: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2023-06-24
    489人看过
  • 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中止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1、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2、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不安履行抗辩权概念是什么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证据证明后,先付款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让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暂停履行,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先解除合同。二、三大抗辩权是什么具体作用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
    2023-02-04
    266人看过
  • 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几个问题的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就是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范。在实践中,对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迟延履行债务的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计算等问题经常出现理解不一、难以把握的情况。对此,本文试作粗浅探讨。一、关于执行中给付金钱义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问题(一)两种代表性观点的分析。对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责任适用条件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把该条规定看作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主张在执行中直接适用,“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应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外,还应责令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①第二种观点把它看作是一种民事责任,主张在裁判中适用,“首先在判决时,法律文书应写明义务人要加倍支付
    2023-06-13
    469人看过
  • 不履行赡养义务是否要求付给赡养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赡养义务的具体内容。支付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赡养费,是经济上供养的一种形式。一、不给无经济来源老人赡养费的能起诉吗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以先就赡养问题与子女进行协商或通过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法律规定赡养义务的条文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
    2023-03-13
    93人看过
  • 债务人中止履行债务的法定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合同能中止履行期间什么时候继续履行合同先履行一方在出现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中止履行:1、另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二、租赁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租赁合同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202
    2023-03-11
    326人看过
  •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是怎样的,我在网上买了个手机,买回来之后才发现是水货,根本不是什么行货,于是向卖家提出赔偿,卖家推卸责任说他也不知道手机是水货,应当向厂家赔偿,可是我手机就在他那里买的,这难道不适用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么?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023-06-07
    401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被执行人先履行义务会不会中止履行义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15
      可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叫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
    • 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人是否负有中止履行义务或者给付义务人的义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6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 合同中的预先履行义务和先履行义务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7-20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
    • 合同中如何表示先履行义务?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07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中在条件未明确规定谁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是谁先履行义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5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方式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或者无法再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中,一般是先付定金,然后见货检验后再付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