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继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注意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67人看过
-
在“除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325人看过
-
用工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198人看过
-
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些什么?
299人看过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330人看过
-
试用期对单位的作用是什么呢
129人看过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
除名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7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什么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一般条件,便是职工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通知吗, 试用期辞退员工要注意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辞退劳动者的,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培训的,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培训,仍然不能适应该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或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如果劳动者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劳动者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需要赔偿吗? 劳动者应该怎么维权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4是否赔偿或者补偿,需要看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
用人单位可以将残疾人劳动者辞退吗以及劳动者的试用期需要注意什么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5未成年人如果属于童工的,用人单位不得雇佣,否则需要负法律责任,残疾人不适用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
-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5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 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