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串通立功”的性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4:07 79 人看过

1997年刑法系统而全面地规定了立功制度,成立立功的罪犯根据规定会得到一定的从宽处理。由于立法对立功的鼓励和提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立功行为,其中不乏一些特殊形态,比如颇受争议的犯罪分子之间的串通立功。串通立功是司法实践中较少见但又很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本文试就串通立功的性质进行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串通立功及其类型

串通立功属于帮助犯罪分子立功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所谓帮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辩护人、共同关押的犯人等,向犯罪分子提供他人犯罪的事实或者线索等情况,为犯罪分子立功提供条件,企图使犯罪分子立功的行为。串通立功中串通的双方都是犯罪分子,尤其是在押犯人之间。它具体表现为一名犯罪分子与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经过商议,双方以某种条件达成协议或者交易,由一名犯罪分子作为检举人向有关方面检举另外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以企图使检举的犯罪分子立功,从而获得从宽处理。一般而言,串通立功的犯罪分子双方各有所图,检举者立功是为了被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而被检举者本可以隐瞒罪行,不受追究,即使公开自己的罪行,他也可以通过自首换取从宽处理,但他通常为了使自己的亲属等能够得到检举人的照顾等,有意让检举人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让度了被从宽处理的机会。试举一例: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羁押期间,遇到一同被羁押的犯罪分子乙。乙虽然是因抢夺罪被羁押,但他以前曾犯故意杀人罪被通缉。乙知道罪孽深重难逃死刑,就劝甲检举自己,以求得一条生路,但要求甲答应一定报答乙的家人,甲答应了乙的条件,并向看守人员检举了乙的杀人罪行,该检举经查证属实。甲的检举立功就是与乙的串通立功。

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

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上述的案例即是其适例。

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

二、关于串通立功能否成立立功的争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立功相关文章
  • 就立功而论,怎样判定立功情节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官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立功和重大立功,司法实践中法律的统一实施,可以准确的判断种种立功行为。一、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减刑规定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准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
    2023-03-01
    338人看过
  • 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什么类型呢
    一、串通立功主要表现为什么类型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这是串通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3、中间人介绍型。检举人与被检举人双方本来都没有串通立功的意思,经中间人介绍、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由检举人一方检举对方,企图达到立功的目的。二、串通立功是什么1、刑法对犯罪分子所掌握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的来源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论其从何处得来,该线索经查证是属实的,在客观上也起到了破获其他案件、包括重大案件的作用。2、将串通立功认定为立功可以进一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向上,促进其改造。3、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需经查证属实后才认定为立功,不会使犯罪分子钻空子。三、立功有哪些好处立功能够帮助司法机关侦破案
    2023-06-11
    168人看过
  • 谈论调解的艺术性质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他在一起起成功调解的案件中享受到无限乐趣,他说自己已经把调解当作一门艺术,会在审判工作中把握公平正义的价值尺度,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团场奏出和谐音符。在新疆兵团法院工作会议上,吐洪艾力被授予兵团法院系统调解能手荣誉称号。今年52岁的吐洪艾力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阿其克人民法庭庭长,他在兵团伽师总场的阿其克法庭的艰苦岗位上一干就是十四年。多年来,他在审理案件中本着以和为贵的调解理念,努力探索调解方式,在法庭只有他一个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的情况下,创下了无超时、无上诉、无上访的良好业绩,调解率高达92%。他是如何达到这么高的调解率的呢?吐洪艾力在调解中注重一个实字,在办案中突出一个快字,在明法中严把一个准字,在待民中体现一个爱字,在普法中抓好一个教字,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演奏着执法为民、无私奉献之歌。调解中注重一个实字他针对辖区大多数人口是少数
    2023-07-02
    261人看过
  • 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
    来源:作者:王小卫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权利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无过错方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是无过错方在过错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三是在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结束(离婚)后,无过错方在一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不同,导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在这三种不同的方式下各不相同。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和离婚请求一并提出的,通常在诉状中体现为“诉讼请求:1、离婚;2、分割财产;3、子女抚养;4、损害赔偿。”的模式,此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和离婚、分割财产、解决子女抚养等请求是并列的关系。故在这种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就自然成为离婚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而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其在诉讼中的性质应等同于其他诉讼请求,并无特殊之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诉讼费收取的办法,对这一统一于离婚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的请求计收相应的
    2023-06-08
    324人看过
  • 论配偶权的性质及救济
    「摘要」配偶权之性质经历了由绝对权、支配权向相对权、请求权演变的过程。配偶权之相对权性质界定对于剔除理论障碍和完善其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作用。本文意在探索和完善以其相对权性质为核心的配偶权制度体系。「关键词」配偶权,相对权,婚内强奸,第三者插足“《民法典》(修正案)是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民法典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率先回应,先予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而将民法典体系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民法典》修订前后,曾一度争论纷纷的配偶权问题,便在这“率先回应”之中,相应的也就进入了需进一步“完善”的行列。新《民法典》对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新《民法典》第四、十四、十五、十六条等),却未明确提出“配偶权”的概念;对配偶权以上内容的侵权与救济作了尝试性规定(如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明
    2023-05-05
    277人看过
  • 略论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运用,但是由于人们对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认识不清,导致了很多法律纠纷的产生。本文试图从分析定金的性质及定金责任入手,对现实中定金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些初步的研究。(一)定金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定金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的。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定金是通过定金合同和给付行为设定的。首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
    2023-06-08
    373人看过
  • 论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
    2008年3月,我国进行了大部制改革,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此次改革明显扩大了环境行政权力的权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各项行政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但目前我国在理论领域对作为公共权力的环境行政权的专项研究还很滞后,理论上的无为状态对环境行政的正确实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着眼于这种现实情况,力图对政府环境权力的性质进行一个较为深入的理论疏导。【关键词】环境行政权;行政权;属性【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环境问题是超越体制贯穿人类历史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以自然、人口(在规模和城市等方面的地理配置)、生产力(特别是在人类安全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准和技术体系)为基本条件。它是伴随着人类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企业活动,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的形态、质量的变化而造成的社会损失。”[1],环境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它的缓解和解决需要政府权力的高度关注。20世纪中期开始,各国纷
    2023-06-11
    79人看过
  • 论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国家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在立法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作者针对立法上比较集中的两种观点,即国家自己责任学说和国家代位责任学说进行了阐述。关键词:国家赔偿责任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了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能。在其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明显地反映出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侵犯行为的实施主体的不一致性。由此可以提出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即赔偿责任的归属属性是什么的问题。对此问题在国际上许多国
    2023-04-24
    472人看过
  • 论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利性
    一、论述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功利性根据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二是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三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是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是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
    2023-04-21
    310人看过
  • 简论投资基金法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社会上对投资基金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对投资基金立法的意义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投资基金只不过是一种集资方式,即从老百姓手中集中资金,而集资者则把这笔钱拿去炒股票、搞投机。毫无疑问,这是对投资基金的一种误解。投资基金有不同的功能:对投资者而言,它是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向基金投资可以使自己的资本获得较高收益;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它是一种产品,即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推出的一种投资品种;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它是受托管理的一种基金财产;对证券市场而言,投资基金是一种机构投资者,有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有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成长;对监管者而言,它是一种投资组织机构,它的行为必须规范化,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准确;对国家而言,它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是启动民间投资,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投资方式。总之,投资基金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通过基金组织的内在运作
    2023-06-06
    369人看过
  • 略论房产广告的法律性质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开发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于此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一类突出的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产促销时发布房产广告,对其所开发的房产的环境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等作了具体承诺,如小区的绿化率的有多少,楼盘之间的间距有多少,以及配套建设学校、商场、停车场、游泳池等学习、生活辅助设施等等,但实际开发时却违反了房产广告所作的承诺,从而引发购房者与开发商的纠纷。对此类案件如何公平处理,尤其是如何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房产广告的法律性质。一般而言,开发商发布房产广告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自己所开发的房产的特点及优势,并希望消费者向自己发出要约,从而订立购房合同,购买自己所开发的房产。因此,房产广告一般应当属于订立合同中的要约邀请。但是,如果房产广告中对所开发房产的小区环境规划如绿化率、楼盘间距以及学校、商
    2023-06-25
    68人看过
  • 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结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功能,其具体表现为:1、鉴定结论是一种必要的证据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之一,但同时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作为法定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包括未经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人们常常混淆法定证据与定案根据的概念,其实,法定证据和定案根据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定案根据都是法定证据;但是法定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鉴定结论不享有当然的证据力,其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认定。2、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为了有效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公
    2023-06-11
    108人看过
  • 试论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
    所谓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和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当前的劳动法理论和劳动法制实践仍然非常薄弱。笔者认为,导致这种薄弱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本文拟对此略作探讨。关于劳动合同的性质,首先有两点应当予以说明。一是有学者从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出发,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性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是根本不同的。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劳动者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所决定,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合同。如果仅从表面形式上来看,二者似乎有不少相同之处,显然,如此看待劳动合同的性状是毫无疑义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
    2023-06-08
    314人看过
  • 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原则
    本文介绍了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原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立功制度是一项明显追求功利主义的法律制度,功利主义也成为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立功制度是一项明显追求功利主义的法律制度,功利主义也成为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但由于立法和实践中出现的过分功利主义倾向,造成了立功认定标准的单一化,并由此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1、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我国理论界大部分学者认为立功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功利主义。有学者认为立功的道义根基在于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报应观念,而功利主义学说和整体主义思想构成其牢固的理认铺垫。整体主义的实质就是功利主义。也有学者认为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主义。从法理上看,立功制度能够产生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最佳的社会效果;从效率上看,立功适应了刑罚经济性原则的要求,从客观上具有节约刑罚成本的实际效果;从刑法的规定看,立功制度并不要求具有立功
    2023-06-11
    5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立功
    词条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更多>

    #立功
    相关咨询
    • 串通立功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5-31
      串通立功是指在他人的帮助下,使犯罪分子立功。刑法对犯罪分子所掌握的他人的犯罪线索的来源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论其从何处得来,该线索经查证是属实的,算作立功。将串通立功认定为立功可以进一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向上,促进其改造。
    • 论民事责任的性质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0
      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对方是否要承担要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经过律师处理的案件都会得到合适的民事赔偿。不明白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
    • 常见的串通立功的类型都包括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8-10
      串通立功主要表现的类型: 1.检举人主动型。检举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理,主动寻找可以检举的对象,从而以某种条件与被检举人达成交易,企图通过检举揭发立功。 2.被检举人主动型。被检举人主动寻找其他犯罪分子,从而以某种条件让其他犯罪分子去检举揭发自己,企图使检举人达到立功的目的。
    • 串通投标罪的性质特征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27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
    • 合同有几种性质的恶意串通行为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20
      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