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共同经营了几年后,因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受害方起诉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35421.5元,四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1日19时40分,赵兵驾驶轿车在苏245省道1KM地段行驶时,因采取的躲避措施不当,造成车翻,致乘车人李红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兵支付李红家丧葬费6500元。之后因赵兵拒绝赔偿,李红家人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赵兵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7851.3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肇事车辆系赵兵、赵军、赵海江、王波共同出资购买,登记车主为被告赵军,应原告人的申请,追加了赵海江、赵兵、王波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赵兵驾驶的车辆为赵兵、赵军、赵海江、王波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系四人共有的车辆,故四人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
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单方事故”是指在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突发性安全事故中,其事故原因完全是由事故中多方中的一方或者是唯一受害的一方自身造成的,这类事故就叫做单方事故。
例如很多新手上路,可能不小心蹭到墙壁刮花自己的车辆,这类事故就属于单方事故。一般情况下,发生单方事故时并不需要交警报案,直接出险定损索赔就可以了。若情况较为严重,查勘员认为需要报警处理,则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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