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至于无记名投票方式怎样具体实施,法律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对无记名投票的概念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乔晓阳、张春生同志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中,把无记名投票解释为:投票人通过选票表明对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的一种选举方式。同时又解释为: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指投票人在投票时秘密地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或不同意的候选人的姓名,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选票写好以后,自己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
笔者认为,从字面上理解,无记名就是不记名之所以不记名,其本义就是投票人的投票结果向其他人保密,否则,若希望其他人知道投票人的投票结果,法律可直接规定记名投票而不是无记名投票了。上述两种解释含义基本一致,核心问题也是投票人的投票结果向其他人保密“不在选票上注明投票人”和“秘密地填写选票”都说明这一点因而上述两种解释都是科学合理的。我国的选举制度从举手表决过渡到无记名投票,本身就是推进民主进程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对代表的尊重、对其行使权利的保护,当然也体现了保密性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上述解释也符合立法精神。
但据笔者了解,有些乡镇在选举过程中,往往采取下述做法。使秘密投票原则遭到破坏:一、对实行等额选举的正职候选人。要求代表在投票时,同意的不划任何符号。这种做法的结果是,谁要拿笔行使权利,则肯定是不赞成这位候选人。二、有意识安排代表和列席人员座位,把信得过的代表和列席人员座位安排在其他代表座位之中,起着变相的监视作用。三、一张一张地发选票,或几张几张地发选票,等他们投好票放入票箱后再发其他代表的选票。一般情况下,由于每个乡镇的人大代表在60人左右,会议室也不大,在人少距离近的情况下,这一位代表或几位代表的投票过程都在其他与会人员的视线中,他们的填票结果都能被在场的人员较清楚地分析、判断出来。因为在桌面上划一个“○”、打一个“×”与写别人的名字在时间和笔划的走向上是很容易区分的。在众目睽睽之下,一些代表由于怕不按领导的意图填票,领导会给自己小鞋穿,或受到有些人的打击报复,只好违心地投了选票。
采取这些做法的直接动机往往是要保证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能够选上,这实际上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及严格依法办事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起来,是对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限制,变相地把无记名投票变成记名投票,把代表当成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这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要求是不符的。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我们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去说上述做法是违法的。从形式上讲,因为代表毕竟行使了自己的投票权力,进行了不记名投票,没有人强行指使代表投谁的票或不投谁的票,也没有人要求代表的投票结果向其他人公开。
笔者认为,要做好无记名投票工作,首先要认真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三者是一致的。我们不能只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其次,要保证代表个人的投票结果要向其他人保密。为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下述办法:确定一个别人看不见写票的空间(小屋),比如可学服装商店设立试衣室的做法,在会场的一角设立一个填写选票的地方,代表逐个进去填写,过去一个填好票,另一个再进去填票。以此来为代表充分发扬民主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和环境。这种做法虽然费一点时间,但还是值得的。
笔者认为,要想切实做好无记名投票工作,最好要立法,规定投票的程序和方法等。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全国人大制定操作性强的无记名投票的程序和方法还不成熟,但有立法权的省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秘密投票”原则真正得到落实。(来源:《江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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