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只是正义的一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41:07 145 人看过

死刑案件将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两高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个月前赵作海的强势出现,把潜藏已久的刑讯逼供再度推向人前,让非法证据横行霸道的德性彻底显山露水。一时间,民间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之若鹜,此番两高三部的规定,可谓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也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实在不断朝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尽管两《规定》的出台并非一片叫好声,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总体内容与框架来看,非法证据排除摆脱了以往口号法律的窠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了之所以然,从程序启动,到法庭初步审查,再到控方负有证明责任,最终双方质证、法庭处理,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不是一些人想当然的滑稽的标题。其中亮点颇多,比如,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归于控方承担,言下之意,当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或线索,由控方证明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并不存在,大幅提高了侦查人员的证明责任;讯问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突破了传统证人的概念,以后警察也要上庭作证将成为常态;而且首次明确了电子证据作为新证据形式的法律属性。应当说,在现行刑诉法被提交修改之前,两《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空白,也为刑诉法的修改提供了导向作用。

然而,如果单纯把冤错案的产生跟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认为两《规定》的出台便能使冤错案自然而然地消失,显然是不现实的。证据规则确是定罪量刑最重要的一环,但是执掌正义如果没有其他关键机制的同步理顺,依然会产生尾大不掉的无力感。比如,解开命案必破主观要求与刑事侦查客观性之间微妙而又纠缠的死结,只要一天破案硬指标仍是高悬在办案人员头上的利剑,那么就难以保证他们不会千方百计寻找替罪羊以求息事宁人;比如,切实执行无罪推定的法则,如果现有证据并不充分,那么,法官只能按疑罪从无来处理,但是,一次次冤错案的出现提醒我们罪疑惟轻依然有着极其强大的生存空间,面对疑案能从轻就是天大的面子了,还想着从无?如果不能用更严格的规则来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落地,打破冤错案的宿命仍会是一厢情愿;再比如,遵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行的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使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然而目前而言,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依然相当薄弱。

选择首先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手,无疑走对了路子,但我们必须始终认识到,冤错案的制造远非刑讯逼供一环所能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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