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债权具有优先性,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如果有抵押权存在,则该抵押权所担保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则只能与共益债务一起,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照法定规定进行,其他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得到优先清偿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抵押债权具有优先性,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中,如果有抵押权存在,则该抵押权所担保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则只能与共益债务一起,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照法定规定进行,其他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财产得到优先清偿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清算中抵押权物权如何优先于费用?
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物权往往具有优先于费用的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因此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这是因为在破产清算中,费用是指为了破产清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等,而抵押权物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抵押品向债权人设定的权利。抵押权物权具有优先于费用的地位,有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优先受偿。因此,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物权应当得到优先考虑。
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具有优先性,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抵押权所担保的财产可以优先受偿,而破产费用则只能在与共益债务一起,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抵押权物权往往具有优先于费用的地位,因此其受偿金额应当优先于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中,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确保其能够优先受偿,从而保护其利益。因此,在破产清算中,应当优先考虑抵押权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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