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的范围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21:32:50 374 人看过

一、二审审理的范围是哪些

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可见,在我国,第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二、什么是审理第二审

第二审是指第二审法院针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的审判。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引发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第二审不同于第一审,比如:

(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组织可以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并且在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第二审中,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只能采用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并且合议庭的成员必须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2)第一审着重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第二审不仅是对与当事人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问题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理,还要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评判。

(3)第—审审理民事案件必须是开庭审理;第二审审理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开庭审理或径行裁判。

经过第一审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上诉期间内,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二审审理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实现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义务。

二审人民法院的职能主要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二审程序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手段,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供了监督和指导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手段,从而有助于纠正错误的裁判和从整体上提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的正确性。

三、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二审不能够适用独任制。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也要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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