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31:44 11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预备制,是指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相关的教育,并实行就业准入的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预备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等。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劳动预备制管理工作。

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预备制工作。

第四条实施劳动预备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相结合,培训主体多元化与形式多样化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劳动预备制所需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劳动预备制工作。

第六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称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应当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一)城镇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

(二)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

其他人员可自愿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第七条申请举办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产和资金;

(二)具有与其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

(三)健全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

(四)具有供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实习的场所及实习指导教师;

(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经税务部门批准,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的实习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申办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答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抄送市教育和成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劳动预备培训教学应当采用国家、省统编教材。国家、省尚未制定统编教材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使用行业、部门或者自编教材。

第十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核准的培训范围设置培训专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培训机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免试入学,自选专业。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自开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名登记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预备培训机构交纳学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申请减交或缓交学费:

(一)烈士、公(工)亡、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及其子女;

(二)参加苦、脏、累、险工种培训的人员;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

孤儿免交学费。

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对不超过当年招生数百分之五的减免培训费的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应当接纳入学。

第十二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为单位定向培训或委托培训,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十三条劳动预备培训期限:

(一)初级职业培训,初中毕业生一年至二年,高中毕业生半年至一年;

(二)中级职业培训,初中毕业生三年,高中毕业生一年至二年;

(三)高级职业培训,高中毕业生三年;

(四)非技术工种培训,初中毕业生半年至一年,高中毕业生三个月至六个月。

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第十四条劳动预备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的形式。实习可采用在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学习理论,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等形式。

第十五条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培训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发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培训证书。

参加按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培训的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可以凭培训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禁止伪造、涂改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培训合格的劳动预备培训人员,自愿在本市就业的,由劳动预备培训机构负责到市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求职方法、用工信息等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新生劳动力,必须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择和录用;招用其他职业(工种)的新生劳动力,必须从取得培训证书或者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人员中选择和录用。

劳动预备培训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就业,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应当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就业或开业手续。

第十八条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报考技工学校的,经相应考试合格可录取为正式技工学校学生,直接进入相应年级学习;对参加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培训劳动预备培训人员的,责令停止培训,退还被培训人员所交培训费用,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核准范围培训劳动预备培训人员的,责令停止培训,退还所收的培训费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劳动预备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拒绝规定数额内应当减免学费的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入学或者不予减免学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格;

(五)伪造、涂改培训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责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录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新生劳动力的,责令由其承担培训费用、安排被录用人员接受相应的劳动预备培训,并按照每录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七)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相应证书的新生劳动力就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高级职业培训相关文章
  • 印发《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印发《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05〕15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加以落实。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与就业(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包括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录用登记备案管理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2023-06-09
    420人看过
  • 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68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要求,"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要求,要"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这些规定是建立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
    2023-06-09
    451人看过
  •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济南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是市人民政府的拆迁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市大型市>基础设施工程或市政府确定的应急重点工程,属于政府统一组织拆迁的范围,由市拆管办指定拆迁机构拆迁;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委托拆迁的范围,由拆迁人自愿选择拆迁机构委托拆迁。第四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拆迁冻结期已满,又确需拆迁的工程,须重新办理拆迁立项手续。重新立项的工程,其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条因被拆迁房屋产权纠纷尚未解决而暂安置使用人的房屋,由拆迁机构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期间,由拆迁人负责修缮,并按规定收取房租。第六条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市人民政府于动迁前公告注销;由拆迁机构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和房屋产权证一并收缴。第七条拆迁机构组织拆除房屋,应清理到原室内(地下室除外)地
    2023-06-08
    439人看过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
    2023-07-21
    463人看过
  • 河南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和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请求省、市备案管理部门处理。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
    2023-06-13
    12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为落实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制定本办法。一、培训对象(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意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二)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三)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引导组织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二、机构认可根据当地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申报、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
    2023-06-10
    284人看过
  • 济南: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体系
    本报济南讯通讯员赵丛丛报道:济南市局(公司)日前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积极健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体系。该市局(公司)的具体做法有:一是全面梳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理等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目录框架。二是做好制度的新建、修订和废止工作。根据梳理情况,对不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三是严格履行法定和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并进行公示。四是整理汇编《员工劳动制度手册》,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023-06-09
    81人看过
  •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第四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第五条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六条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
    2023-06-10
    183人看过
  • 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具体方法
    一、就业预备制度实施就业预备制度,主要是把城市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组织起来,接受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同时,也可以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准备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进行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使之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为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准备条件(上述人员统称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一)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具体方法1.做好基础工作(1)在对本市城乡新生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和对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指导有关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并组织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登记报名。(2)对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端正就业观念,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正确选择专业和职业。(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023-06-05
    189人看过
  • 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领导为保证就业预备制度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上海市实施就业预备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提出有关就业预备制度改革的建议,组织试点工作的信息交流与总结,开展实施就业预备制度政策的宣传活动。指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领导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考试院等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2.落实所需资金实施就业预备制所需资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1)由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市区未被录取的初、高中毕业生短期培训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经费支出渠道和市劳动保障局拨出的资金,作为就业预备制度专项经费。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予以不同标准补贴。(2)适合参加就业预备制度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标准可比照技工学校学生收费标准,商物价部门确定。对国家急需的非热门技术工种应少收或不收。(3)委托培
    2023-06-05
    81人看过
  •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内容提示:保证市场建设投资,完善服务手段严格审批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管理建立招聘(用)简章、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供求双方行为,健全约束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一)保证市场建设投资,完善服务手段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为主,劳动保障等部门多渠道筹集。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3、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政府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劳动力市场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各项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按照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积极推进劳动事务“一条龙”综合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4
    2023-06-05
    285人看过
  • 云南省制定劳动执法年检管理办法
    在2015年已经在通过“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申报的单位,请使用原来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用户名登录后;若果已经申请了新的统一信用代码,请使用“年审申报”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修改”功能,将‘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重新登录。主要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五)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八)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九)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十)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十一)深圳经济特
    2023-07-17
    320人看过
  • 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保费)的来源,解决企业劳保费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为其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统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造、技改、维修和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本办法确定的劳保费取费标准,缴纳劳保费。第三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劳保费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保费的收缴、拨付和调剂以及
    2023-06-09
    309人看过
  • 《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实施
    从南京市残联获悉,南京首批只有6家盲人保健按摩中心,但目前以盲人保健按摩为名开设的各类场所近50家,从业人员400余人,大多业主和从业人员属无照经营,更有部分打着盲人旗号暗地搞色情服务。?《办法》规定南京市残联是南京盲人保健按摩场所的主管部门,申请盲人保健按摩场所须向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发给《开业资格证》。从事按摩的人员必须100%是盲人或其他残疾人,并持有《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本地户籍盲人(含其他残疾人)不低于50%。盲人保健按摩场所还将实行年审制,不合格的将有可能被吊销开业资格证。?
    2023-06-09
    353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高级职业培训是指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而进行的教育和训练。是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普通教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但是职业培训是直接培养劳动者,使其掌握从事某种职业的必要的专门知识... 更多>

    #高级职业培训
    相关咨询
    •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
    • 济南劳动关系要怎么办理备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18
      需要备案。现在国家已取消了劳动合同鉴证,但是劳动合同备案没有取消。实际操作中,市社保和区社保不一样,市里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得备案,也就是社保增员前就先备案,减员时就不需要备了。
    • 济南实施清洁能源管理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3
      鼓励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公交企业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的,应当在购置或者改造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交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技术改造及维修、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公交企业应当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
    • 什么是劳动预备制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2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 劳动预备制度包括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