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动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21:51
493 人看过
第一,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流动中,不得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的、由本单位拥有的商业秘密(包括本人完成或参与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者自行使用。
第二,对列入国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人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原则上不予批准,擅自离职,并给国家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要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企事业单位可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拒不答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入,或者不予聘用。
第四,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不得将本人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离职要按约定保密
103人看过
-
在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42人看过
-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相关法规
90人看过
-
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
237人看过
-
医药商业秘密权法律规定
449人看过
-
掌握劳动法中对员工辞职的具体处理规定有哪些。
170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
词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最新文章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掌握握所有的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机关吗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8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商业秘密侵权立案程序侵犯商业业秘密罪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一、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报案:经侦部门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商业秘密案件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定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
-
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的技术秘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3-08-27技术秘密就是在生产实践中,凭借一定的经验或技能所产生,能够给单位或者组织带来收益,并且相关权利人对其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不被公众所知道的技术信息。一般而言单位或组织的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着自己单位或组织的技术秘密的相关信息,其自身有对技术秘密保护其不外泄的义务与责任。
-
在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2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
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必须保密的法律有哪些?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24下列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1.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 2.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
企业法律上存在哪些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1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在为公众所熟悉的,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采取了一定程度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在跳槽后,在一定范围内或者时间限制内是不可以使用这些信息的,如果使用会损害之间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