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利率、再投资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可以采用分散投资的方法,购买不同期限、不同品种的债券;
(2)对于流动性风险,投资前要注意分析,尽量选择交易活跃的债券。与此同时,注意不要把所有的资金都用来投资,要准备一定的现金,以备不时之需;
(3)针对信用风险和回购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债券时应调查公司,了解其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
我国公司债券市场风险控制的制度构建
我国公司债券风险控制机制的核心应当在于,由投资者授权专业而又可信赖的中介机构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全体投资者以集体的力量获得与发行人平等的话语权,用专业的方法监督发行人,以此来预防、发现、应对可能出现的公司债券偿付风险。
1.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发行人应从发行经费中留存专门的一笔费用,用作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权代理人的活动费用,这笔费用主要由债权代理人来支配。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的一个月内由发行人召集,会上授权债权代理人。然后是每年的付息前后由债权代理人召集。当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故,可能影响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时,债权代理人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一定数量的债券持有人也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债权代理人必须按要求召开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拥有债权人全部权利,有权要求代理人通报工作,还可更换债权代理人。
债权代理人将每年度的工作在报纸上公告,留存工作底稿以备投资者查询,并将所有需要表决的事项制作成清单,债券投资者在领取利息时即可在清单上投票表决。临时有重大事项需要表决也可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公告,债券投资者可以使用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进行表决,以提高投票率,更大程度上反映更多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债权代理人应当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所作出的合法决议,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受。
2.债权代理人行使权利的来源
要使得专业的债权代理人参与到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中,代表投资者控制投资风险,就应当有一份授权委托书来授权债权代理人代为行使监督职权。由于在债券发行时,作为委托人的债券持有人并没有特定化,不可能参与委托书具体权责的谈判和签订。即使发行结束,由不具有专业性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来谈判权责范围,可能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公平原则,授权委托书可以由监管部门制作统一的格式文本,从公平的角度明确授权范围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以此作为债权代理人行权的依据。
3.债权代理人的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由该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欠妥,债权代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债权代理人应当同时具备经济与法律的背景,具有一流的专业能力,能够完成债券发行后的监管工作。其次,债权代理人选任应回避利益冲突方,发行人的关联公司或者债券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其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机构不得担任债权代理人。再次,债权代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年以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被监管部门处罚过。最后,债权代理人应当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因此,保荐人理应回避,债权代理人最好由一家证券公司和一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4.债权代理人选任与更换
债权代理人的选任应当是在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之后,由于投资者数量众多且分散,债券持有人会议只是个松散的表决机构,没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能力选择到合适的债权代理人。如果由发行人来选任,债权代理人不仅将来可能受制于发行人而不能尽职履行义务,而且会导致债券持有人的不信任,不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由保荐人担任,也很难保证中立。因此应当由主管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中择优选任。应当明确债权代理人的责任,加强政府与债券投资者的监督,一旦有合理的怀疑就可以提出质询。如果债权代理人确有过错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可以要求其赔偿。债权代理人的更换应当由监管部门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来决定。
5.债权代理人进行债券风险预誓及控制的主要方法
债权代理人进行风险控制的权利来源于债券投资者的授权,在投资者的享有权利范围内,其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作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以一个团结凝聚的整体获得与发行人平等的话语权。同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的债券持有人是权利与义务十分相近的利益群体,但由于人数众多且分散,每一个债券持有人都难以独自与发行公司对话,即单个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非常弱小的。由债权代理人作为全体投资者的受托人,代表全体债券投资者这个凝聚的整体,其力量就相当的可观,发行人就不能无所顾忌。当发现存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情况时,债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全体投资者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代理有关债务重组谈判、提起诉讼、清算等。在债权转股权时,代表债券持有人担任发行人的临时股东,还可以行使委托协议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债券持有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以此来预防和控制公司债券风险。
(2)代表全体投资者监督发行人的违约行为以及财务状况。在发行公司有违约情形时,由于公司债券持有人为数众多、分散而且身份不易确定,债券持有人难以采取一致的行动来维护他们自身共同的利益,不能对发行公司是否履行债券义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单个债券持有人所持有的债券数额相对该次债券发行总额比例很小,致使其缺乏监督发行公司履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会有相当数量的债券持有人存有侥幸心理,寄希望于其他债券持有人对发行公司进行监督。债权代理人作为全体投资者受托人,可以及时应对发行人的违约行为。发行有担保的,债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管理担保实现风险,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监督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当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时,债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全体投资人检查监督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
(3)当出现偿付风险时,债权代理人可以临机决定并处置,以免错过最佳的问题解决时机。当发行人不能按约定偿付债券本息及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利益情形时,债权代理人可以及时提醒发行人,与发行人就该问题进行磋商,并向债券持有人及时通报,必要时可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债权代理人运用专业的判断,可以临机决定采用加速到期、延缓行使、债务重组、和解整顿或集体诉讼等措施,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下还可以减免发行人债务,以此来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为防止个别债券持有人抢先提起诉讼以优先于其他债券持有人得到清偿,防止众多的债券持有人提起多头诉讼或在强制执行判决时引起冲突或麻烦,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债券持有人不能单独起诉或单独行使加速到期、延缓行使、债务重组、和解整顿等权利,而由债权代理人统一行使。如果债券持有人对债权代理人的决定行为有异议或认为其存在失职行为的话,一定数量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债权代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决定是否更改决定或要求债权代理人为失职行为负责。
6.债权代理人的义务
总体来说,债权代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尽到一个善良代理人的义务。其中包括:
(1)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债权代理人应当将债券持有人的事务当成是自己的事务来处理,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目标,依据自己的专业判断作出决定,不得假公济私。
(2)尽职调查的义务。债权代理人一般不必主动进行调查,主要是被动地收受经过信用评级公司等信息中介机构审查后的各项资料。债权代理人在认为必要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合理怀疑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发行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通知的义务。债券代理人应向委托人定期通报工作,接受投资者质询。当发行人有可能违约时,债权代理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债券持有人。但是,在发行人的有些相关事件可能是纯技术性的、暂时的或微不足道的时候,债权代理人一般可不通知投资者。
7.债权代理人法律责任
在我国,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明显弱于发行人、承销商及其相关的责任人员,由此委托债权代理人来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代理人作为专业的服务者,应当恪尽职守,否则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就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债权代理人是专业的服务机构,投资者多数比较分散、流动性强,从而导致了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性,在此表现为诉权的不平等。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过错存在,除非债权代理人能证明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其失职、渎职行为与投资者受到损失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主,同时辅以刑事、行政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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