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一、什么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虽然不很完善,但是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被组织以乞讨为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而且本罪特定的行为手段也决定其侵害了残疾人的健康权与身体权。同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乞讨的生活会对其今后的人生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破坏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发育。另外,乞讨虽然可以称得上是公民自身的一项生活自救手段,但是有预谋的,有组织的团体性乞讨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参与乞讨行为,也可能不参与。但是,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是犯罪,因此只是进行乞讨的行为人并不符合本罪的主体特征。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关键要看其在组织乞讨活动中是否起组织的作用。
4、主观要件
组织乞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组织乞讨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对于隐瞒年龄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如果当时没有察觉是否同样以本罪论处?在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未成年人发育比较早,身材和成年人差别不大。特别对于处于14周岁左右的人,其年龄界限更是难以具体把握的。现实生活中恐怕也很少有人在组织乞讨前查阅身份证的,更别说有的未成年人为了某种目的往往把自己的年龄在户口上改写的大一些。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规定的年龄缺一天都是不符合刑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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