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4:41:19 250 人看过

仓储合同注意事项:1、应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2、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种、规格、质量、包装等;3、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等;4、明确约定出入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等;5、如实填写仓储物的损耗标准,明确约定损耗处理方式;6、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等。

仓储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从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零八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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