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一条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若是采用一般程序来处理环境处罚案件,那么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现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主体具有提出听证请求的权利,那么需要按照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建设局听证会程序
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
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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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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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听证的具体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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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9(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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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适用可以遵守听证程序的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4听证程序不适用于强制措施。适用听证程序的一般是行政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如大额罚款;没收大量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