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04:00:33 190 人看过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使用;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保持租赁物的约定品质状态。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承租人亦应经出租人同意,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以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解除的一般法定条件外,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情形有:

1、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害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4、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有:

1、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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