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变经营范围,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老总在相关部门验资后,随即将注册资本抽出,为了拖延归还他人的钱款,伪造金融票证。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系九江XX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运动器械等。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为了经营白酒生意,需改变公司经营范围,并增加注册资本,但王某没有资金,便通过魏某找到许某(另案处理)抽调资金,并委托许某为其办理公司增资、更名业务,其向许某预付了部分手续费。许某接受委托后,通过向他人借款取得500万元资金,并存入亚信达公司股东即被告人王某的私人账户,2013年4月22日,许某将该50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从王某的私人账户存入亚信达公司账户,完成了真实的出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同年4月23日,许某凭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在九江市工商局为亚信达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为九江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同日,许某将50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中抽回,并将注册登记文件、银行转账凭证等材料一并交给王某,王某遂支付了剩余手续费。
因欠多人钱款,被告人王某为拖延还款时间,于2013年5月通过互联网搜索到了银行承兑汇票空白样本,并使用该样本打印出了一张由九江农村商业银行开出,出票人为九江亚信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难得糊涂酒业有限公司,票额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将该汇票涂改相关关键字后复印,并将复印件向魏某、叶某等人出示,谎称可以将该汇票贴现,以拖延还款时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后又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王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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