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普通高中学校终止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14:07 24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3份。

1.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2.原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1.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在1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收回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江门市堤西路88号,人人乐侧)

五、办理时限

6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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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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