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年05月09日】【来源:审计署】【字号:大中小】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第二条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第三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九条审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审计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受理审计复议申请;
(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申请审计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订审计复议决定;
(四)向审计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审计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对审计署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二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地方审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或者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
第十三条对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打印】【关闭】
-
行政复议机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
486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31人看过
-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多少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157人看过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哪些行政复议案件
155人看过
-
行政复议受理疑难案件该如何审理?
369人看过
-
审计署受理审计听证案件范围
101人看过
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对法定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 更多>
-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几名行政复议人员参加青海在线咨询 2023-10-18《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局机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
-
对房产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的受理机构是谁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3对房产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向它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但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终上,对房
-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什么为依据福建在线咨询 2024-05-13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所谓参照,是指法院需对规章进行审查,当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时,则适用规章。
-
如何审理好行政复议案件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2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需集体讨论的案件,先由行政复议应诉处自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再报分管复议工作的的负责人审核,提出进一步意见;最后由法制办公室全体讨论,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决定。集体讨论由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及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