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妻子有居住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0:07:21 229 人看过

案例

肖女士和老梁属于再婚家庭,肖女士嫁到老梁家后与其一起住在单位公房。老梁单位进行房改,夫妻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座房改房,并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老梁名下。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产权归梁某所有,但肖女士具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肖女士和老梁离婚,但在房屋问题上发生争议,梁某要求肖女士迁出该房。肖女士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主的权利?

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购买的,房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肖女士和梁某采用夫妻约定来划分财产的归属。他们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他们约定房屋产权归梁某所有,但同时约定肖女士对房屋拥有永久居住权,即可视为梁某在自己的物权权利上设定了限制,此限制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梁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完整的物权(设定限制)。肖女士依此约定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过,为防止在离婚后发生纠纷,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尽量做到彻底分割,在离婚协议中也要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及需承担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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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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