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化工部
文号:[90]化审字第650号
发布日期:1990-10-15
执行日期:1990-10-15
失效日期:1995-10-1
第一条为了搞好化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监督,保证责权利的全面落实,根据国家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其他形式内部承包经营的单位(如:企业、分厂、车间、处、队、部门等)均属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审计的依据是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审计的内容
(一)承包前资产评估或核实。对承包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专项基金、潜盈潜亏等进行核实,查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书面报告,作为承包基数和划清经济责任的依据。
(二)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合同进行年度审计,作为年度合同兑现的依据,也作为承包合同进行终结兑现审计的组成部份,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承包合同规定的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和正确性。
2、审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3、审查应上缴的各种税金是否及时足额上交。
4、审查定额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5、审查产品成本计算是否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及成本核算规定的办法进行核算。
6、审查“工资基金与效益挂钩”是否按照规定比例正确计算。
7、审查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是否按规定入帐,有无隐匿或转移。
8、审查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合法。
(三)承包期终结审计。承包期终结时,对经营者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作为承包期合同兑现的依据。主要审计内容:
1、承包期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真实性和正确性。
2、承包期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3、承包期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法。
4、承包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专项基金和潜盈潜亏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承包期有无重大事故,有无决策失误造成和严重损失浪费。
6、承包期内对“企业后劲”是否予以足够的重视。
第五条承包经营终结审计的结果,是评价经营者业绩和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也作为下一期确定承包基数的基础。
第六条审计程序审计前要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按审计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审计实施过程,搞好审计记录、取证和审计底稿。
审计结束,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承包者意见,上报单位主要领导人,审核后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七条审计方法由上一级(即承包单位的上一级)内审机构组织审计,也可以组织联审或委托社会审计进行审计,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不经审计参与不得签订承包合同;不经审计,不得兑现;不经审计不得连任或离任。
第九条坚持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它机构、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被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主动提供帐册、文件、资料,协助作好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隐匿、设置障碍。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科研、事业单位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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